唯品会开放平台禁发商品及信息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1.1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的权益,维护唯品会开放平台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订本规范。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唯品会开放平台所有商家。
第二章 禁售商品
2.1禁售商品
商家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商品,不得出售国家法律法规或根据唯品会管理要求禁止销售的商品。禁售商品名录详见本规范附件《唯品会开放平台禁发商品及信息名录对应违规处理》。
2.2禁发信息
商家不得在唯品会商品页面(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标题、商品描述、商品图片),店铺页面(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命名、店铺分类、店铺介绍、店铺公告、店铺留言),以及社区和论坛等与唯品会相关的任何信息发布区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或根据唯品会管理规范要求禁止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禁售商品的信息)。
2.3禁止规避
商家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本规范及其他唯品会开放平台禁售商品、禁发信息的相关管理措施。
2.4违规预防
商家发布禁售商品、禁发信息时,一经发现,唯品会有权删除相应商品及相关信息。
2.5违规处理
如商家违反法律法规、本规范规定或唯品会其他相关管理规范,发布禁售商品、禁发信息的,则唯品会将依据《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积分管理规则》以及本规范表1《唯品会开放平台禁发商品及信息名录对应违规处理》对于该违规行为进行扣分以及相应的违规处理。
表1 《唯品会开放平台禁发商品及信息名录对应违规处理》
以下类别均包含商品、服务或信息。
禁发商品及信息 | |
(一)***、军警用品、危险武器类: | |
1.**、**、军火及仿制品。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00分 |
2.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00分 |
3.**、**、军火的相关器材、配件、附属产品,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等。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4.管制类刀具,弩配件及用于狩猎或杀伤性目的的箭头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5.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二)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类: | |
1.易燃、易爆物品如**等(烟花爆竹除外)。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00分 |
2.剧毒化学品。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00分 |
3.**、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00分 |
4.烟花爆竹。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5.国家名录中禁止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6.**吸食工具及配件。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7.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4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8.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三)反动等破坏性信息类: | |
1.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信息,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及销售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00分 |
2.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00分 |
3.不适宜在国内出版发行、销售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4.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字样的邮品。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5.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四)**、**、低俗、催情用品或信息类: | |
1.含有**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邀请码及其他淫秽物品。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00分 |
2.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3.用于传播**信息的软件、种子文件、网盘资源及图片;含有**、**、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含有未成年人**内容的图片、写真视频。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4.含有**、**、低俗、性暗示等类似内容的动漫、读物、游戏和图片等商品或信息。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5.网络低俗产物。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4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五)涉及人身安全,隐私类: | |
1.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泄露个人私密资料、手机***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00分 |
2.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3.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4.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5.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6.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 | 一般违规行为,每件扣2分(但三天内累计扣分不超过12分);若在店铺装修区、Mchat或唯品会首页或二、三级类目促销资源位页面发布的,每次扣8分 |
7.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非法拼装或非法所得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车辆及其“五大总成”。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8. 载人航空器、航空配件、模型图纸类商品。 | 一般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六)药品、医疗器械类: | |
1.二类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非药品添加药品成分;医疗用毒性药品、有毒中药材; 国家公示已查处、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本项第4类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劣药。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2.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血液制品;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特定品类下的相关商品除外。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3.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 一般违规行为,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50分 |
4.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5.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使用、销售的兽药。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七)非法服务、票证类: | |
1.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2.抽奖类商品。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3.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4.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及考试替考服务。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5.算命、超度、**、做法事、人骨**等违背公序良俗、违反自然科学的宗教、封建迷信类商品、服务或信息。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4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6.汽车类违规代办服务。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4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7.****等相关服务。 | 一般违规行为,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 |
8.金融咨询及相关服务。 | 一般违规行为,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 |
9.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服务。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 |
10. 规避合法出入境流程的商品及服务。 | 一般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11. 未取得跟团游、出境游、签证等业务相关经营资质的商品及服务。 | 一般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八)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类: | |
1.人体器官、遗体。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00分 |
2.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3.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树苗除外)。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4.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4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5.严重危害动物安全的捕杀设备及配件,如捕鱼器等。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4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6.其他动物捕杀工具。 | 一般违规行为,每件扣2分(但三天内累计扣分不得超过14分);若在店铺装修区、Mchat或唯品会首页或二、三级类目促销资源位页面发布的,每次8扣分 |
7.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及其制品等其他有违公益或对当地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破坏的生物物种及其制品。 | 一般违规行为,每件扣2分(但三天内累计扣分不得超过14分);若在店铺装修区、Mchat或唯品会首页或二、三级类目促销资源位页面发布的,每次8扣分 |
8.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九)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 | |
1.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00分 |
2.**用具、******、汽车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3.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4.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5.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6.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工具及服务。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7.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4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8.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4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9.群发设备、软件及服务。 | 一般违规行为,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50分 |
(十) 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 | |
1.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00分 |
2.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仿制人民币。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3.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4.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5.未经许可的募捐类商品。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4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6.已激活的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7.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4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8. 唯品会及旗下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账号、仿唯品会及旗下公司产品的软件。 | 一般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9.国家机关制服及相关配件类商品。 | 一般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10.大量流通中的外币及外币兑换服务。 | 一般违规行为,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50分 |
11.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 一般违规行为,每件扣2分(但三天内累计扣分不超过14分);若在店铺装修区、Mchat或唯品会首页或二、三级类目促销资源位页面发布的,每次扣8分 |
12.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 | 一般违规行为,每件扣2分(但三天内累计扣分不超过14分);若在店铺装修区、Mchat或唯品会首页或二、三级类目促销资源位页面发布的,每次扣8分 |
13.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 一般违规行为,每件扣2分(但三天内累计扣分不超过14分);若在店铺装修区、Mchat或唯品会首页或二、三级类目促销资源位页面发布的,每次扣8分 |
14.禁止发布未经授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信息或商品。 | 一般违规行为,每次扣4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 |
15.唯品会吉祥物Joy相关物品。 | 一般违规行为,每件扣2分(但三天内累计扣分不超过14分);若在店铺装修区、Mchat或唯品会首页或二、三级类目促销资源位页面发布的,每次扣8分 |
16.禁止销售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 一般违规行为,每次扣4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 |
17.不适合网络交易的食品。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十一)虚拟类: | |
1.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2.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3.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4.官方已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4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5.时间不可查询的虚拟服务类商品。 | 一般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6.禁止买卖cookies、flashcookies。 | 严重违规行为, 每次扣2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7.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商品。 | 一般违规行为, 每次扣2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8. 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72小时内到账的虚拟商品。 | 一般违规行为, 每次扣2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9.SP业务自消费类商品。 | 一般违规行为, 每次扣2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10.炒作博客人气、炒作网站人气、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 | 一般违规行为, 每次扣2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11.航空公司的积分和里程;航空公司积分/里程兑换的机票;各航司下发文件规定的不合格产品。 | 一般违规行为, 每次扣2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12. 未经唯品会许可的用于兑换商品实物或服务的定额卡券、储值卡券、储值服务或将购买款项分期返还的交易。 | 一般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十二)其他类: | |
1.非法传销类商品或信息。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2.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唯品会公布的规则、唯品会与商家签订的协议中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的商品;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或召回的商品。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3. 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或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2分 |
4.秒杀器以及用于提高秒杀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等干扰唯品会正常秩序的软件或服务。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00分 |
5.实际不存在类商品。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50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6.存在制假风险的品牌配件类商品。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50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100分 |
7.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生产商信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 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12分 |
8.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 一般违规行为,每次扣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25分 |
第三章 附则
3.1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范。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3.2唯品会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范并向商家公示。
3.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范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商家依据相关规则承担的相关责任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唯品会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唯品会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本规则于2021年12月22日修订并发布,于2021年12月29日生效。
平台规则欢迎每位商家为我们提供建议,可邮件至guize@vipshop.com,谢谢。
本文链接: https://rule.vip.com/mprule_themelist.php?cid=138&style=blank&aid=422
唯品会开放平台保质期商品管理规则
第一章 概述
为规范在唯品会开放平台销售的保质期商品,合规经营、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唯品会开放平台所售有保质期的商品,包括含有保质期、有效期、限期使用日期的所有商品和品类,生鲜类商品除外。
第三章 定义:
3.1保质期:指商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具体以国家批准的商品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有效期/限期使用日期为准。
3.2过期商品:指超过保质期限的商品。
3.3临期商品:指临近商品包装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或使用截止日期的商品,本规定指的是当商品的剩余保质期低于平台规定的售卖截止期限的商品,视为临期商品。
第四章 商品的效期管理规范
4.1保质期商品的售卖时效标准
保质期区间 | 平台售卖截止期限 |
≧3年 | 保质期的1/3 |
≧2年 | 保质期的1/3 |
≧1年 | 保质期的1/3 |
≧半年 | 保质期的2/5 |
≧3个月 | 保质期的2/5 |
30天≤保质期<3个月 | 食品品类,保质期的1/3;除食品品类外,其他品类不允许售卖。 |
4.1.1临期商品禁止发布及销售,但商品本身性质特殊且向平台备案有效的情形除外。发布时如实说明剩余保质期情况,必须在商品标题上注明“临近保质期”字样,且在商品详情页面最上方清晰明显地展示“临近保质期商品”字样,字样大小为“二号”,颜色为“标准红色”。商家在售卖临期商品时(仅针对商品本身性质特殊且向平台备案有效的商品),须确保商品的鲜活性、完好性、食用安全性及质量合格等。
4.1.2禁止发布及销售过期商品、赠品、奖品等商品。如赠品、奖品等为临期商品,应当遵守前述4.1.1条关于临期商品的规定。
4.2、保质期商品的包装及保质期信息展示规范
4.2.1外包装应完好、无破损,套装应有封口,注明“套装销售”相关字样。
4.2.2商品外包装上需注明保质期信息:
4.2.2.1保质期信息需打印在最小销售单元上,清晰可见,不需拆包即可清晰识别;
4.2.2.2保质期信息字体脱落或模糊不清、保质期信息有重复粘贴或修改涂改痕迹的,禁止售卖。
4.2.3保质期标注的形式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2.3.1采用“年/月/日”或其他适宜的形式,并至少能识别失效日期,或通过标注信息识别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日期中的任意两种;
4.2.3.2一般贸易进口商品中文/外文保质期信息应一致;
4.2.3.3中文标签上标注保质期信息见包装打印信息的进口商品,日期打印格式应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及阅读习惯,有歧义或无法识别的,加贴的中文标签上必须有明确的保质期信息。
4.2.4商家成套生产并以套装形式销售的商品,不可拆分销售;建议套内商品也逐一标注保质期信息。
4.2.5套装商品(特指应销售需求,后期组套的商品,包括礼盒)标注要求:
4.2.5.1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套装内最早到期的单件商品的保质期标注(含赠品);
4.2.5.2外包装上可仅标示一组保质期信息,也可在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2.5.3仅标注一组保质期信息的套装,生产日期可标注最早生产的单件商品日期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限制使用日期需标示为最早过期的单件商品的过期日期。
4.2.6商品实物外包装标示的保质期信息必须与系统导入保质期信息一致。
4.2.7商品应确保商品保质期信息,含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或失效日期/过期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等,在商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注,任何人均可容易看到、识别。
4.2.8海淘商品的页面应确保展示并说明商品保质期信息,需要特殊流程或方法查验商品的保质期信息的,商品详情页面需在明显的位置进行详细说明具体的查验方法与步骤。
4.3、保质期商品的系统维护规范
4.3.1商家应于商品上线前,在唯品会商家平台系统中维护好商品的保质期信息,并确保系统保质期信息与商品实物外包装保质期信息一致。
4.3.2系统对同一SKU商品只能维护一组保质期信息,如同一SKU商品存在多个保质期时,无论何种原因,商家均应按照保质期最短的时限录入系统。
4.3.3 对于套装商品的保质期,商家应按照套内最早到期的商品进行系统保质期信息录入及维护,商品套装外包装按照套内最先到期商品的有效截止日期进行截止日期标识。
4.3.4商品保质期原则上应与实物一致,录入的保质期长度应以标签标注为准。特殊保质期商品,如部分普洱茶、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等不限制保质期长度的商品,可维护为系统最大可录入数值,但商品标签标注了使用限期的,则需如实录入。
第五章 违规处理
5.1商家发布及销售过期商品,唯品会将按照以下规定对商家进行处理:
5.1.1商家发布过期商品(含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唯品会将按照《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违规积分管理规则》、《唯品会海淘开放平台商家积分管理规则》严重违规行为“发布违禁信息”,对商家给予处理,同时唯品会平台有权下架或删除该商品。
5.1.2商家销售过期商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除外)的,唯品会将按照《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违规积分管理规则》、《唯品会海淘开放平台商家积分管理规则》严重违规行为“商品质量不合格”,对商家给予处理,唯品会平台有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先行赔付,相应款项从应付未付给商家的货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唯品会平台有权下架或删除该商品。
5.1.3商家销售过期食品,唯品会平台有权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先行赔付(在售出商品金额的十倍范围内,不足一千按一千),相应款项从应付未付给商家的货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商家应向唯品会支付违约金(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五万元支付违约金;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按货值金额十倍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平台有权终止合作。
5.1.4商家销售过期药品,唯品会平台有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先行赔付,相应款项从应付未付给商家的货款中直接扣除;商家同时应向唯品会支付违约金(货值不足一万的,按10万元支付违约金;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按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平台有权终止合作;会员要求赔偿的,需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前述赔偿金不足赔偿会员的,按会员实际损失为准)。
5.1.5商家销售过期医疗器械,唯品会平台有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先行赔付,相应款项从应付未付给商家的货款中直接扣除;商家同时应向唯品会支付违约金(货值不足一万元的,按 2万元以上5万元支付违约金;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按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平台有权终止合作。
5.1.6商家销售过期化妆品,唯品会平台有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先行赔付,相应款项从应付未付给商家的货款中直接扣除;商家同时应向唯品会支付违约金(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支付违约金;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按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平台有权终止合作。
5.2商家发布未向唯品会备案有效的临期商品的,唯品会将按《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违规积分管理规则》、《唯品会海淘开放平台商家积分管理规则》中一般违规行为的“滥发信息”对商家进行处理。
5.3商家销售未向唯品会备案有效的临期商品的,唯品会将按《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违规积分管理规则》中严重违规行为的“商品质量不合格”对商家进行处理。同时唯品会有权要求商家对消费者进行全款退货服务,产生的运费须由商家承担;商家销售临期商品导致客诉,除了需赔偿会员相关损失以外,还需按照100元/单的标准向平台支付违约金。
5.4因商品本身性质特殊且向唯品会备案有效的临期商品,商家在发布及销售时未在商品详情页面明确标明保质期信息的,唯品会将按《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违规积分管理规则》、《唯品会海淘开放平台商家积分管理规则》中一般违规行为的“描述不符”对商家进行处理,同时唯品会有权要求商家对会员进行退货退款服务。
5.5商家发布的商品及其销售包装上缺少保质期信息或篡改、手写、模糊保质期信息标示、中英文保质期信息不一致的,及商品实物上的保质期限小于达成交易时商品信息中的描述,唯品会将按《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违规积分管理规则》、《唯品会海淘开放平台商家积分管理规则》中严重违规行为的“商品质量不合格”对商家进行处理,同时唯品会有权要求商家对会员进行退货退款服务。
5.6因商家效期信息维护错误或商品标签效期信息打印错误造成客诉/客退或其他效期相关索赔的,所有损失由商家承担。造成唯品会损失的,唯品会有权向商家追偿。
第六章 附则
6.1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6.2唯品会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向商家公示。
6.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则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则的,唯品会有权酌情处理。但唯品会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唯品会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唯品会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若协议与本管理规则的违约金约定存在矛盾或相互冲突的,以约定较高的违约金为准。
6.4此标准于2018年6月29日首次发布,2018年7月6日生效,于2021年7月 2 日进行修订,如果有任何意见,请向guize@vipshop.com邮箱进行反馈,我们将针对收到的意见相应调整,如无任何反馈,本版于2021年7月 9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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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品价格规范
第一章 概述
1.1【目的和依据】
1.1.1为维护唯品会平台的价格秩序,规范商家诚信合规地发布商品/服务的价格信息,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1.1.2商家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确保可以提供任一价格的合法依据或可供比较的出处,不得出现任何欺骗性价格标识以及涉嫌价格欺诈的行为。
2.1【适用范围】
2.1.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开放平台合作的商家在唯品会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站vip.com、APP、小程序)上销售的所有品牌的商品。本管理办法是唯品会关于价格管理的专门规定,如唯品会平台制定的其他规则与本管理办法有矛盾或冲突的,优先适用本规定。
3.1【价格相关定义】
3.1.1特卖价:指商品销售价, 是用户决定是否购买商品的依据。特卖价可能会根据商品参与特定的活动优惠(补贴、满减、优惠券等)而发生变化,此时唯品会将在页面同时为用户标示出商品参与活动优惠后的特卖价。
3.1.2 划线价:指商品页面展示的中间划横线价格(显示如 ¥2899),为商品的品牌商/生产厂商制定的“正品零售价”(如吊牌/标签价、厂商指导价、建议零售价等)。
3.1.3 折扣:唯品会展示的折扣比为特卖价与划线价的对比(该值四舍五入后采小数点后1位,如¥799/¥2899=0.2756=2.8折),该对比值仅供参考,不作为结算基数。
第二章 价格规范要求
4.1 根据行业特性和交易惯例,为避免虚报或错标,商家应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划线价合法来源材料供唯品会核验:
4.1.1【附有建议零售价格的吊牌或者标签】商品固定随附(不可随意移除)的标签或包装上标示的价格。如为进口商品且吊牌上有价格的,划线价仅能是吊牌售价进行汇率(限近一年变动范围内)换算后的价格,不得随意加价。
4.1.2【品牌方出具的零售指导价函】:指由品牌方确认的带有零售指导价格的材料,载明的价格与划线价一致。品牌方,仅限于品牌商标权利人,不包括经销商/代理商;若为境外品牌的,可由该品牌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或独家代理商进行确认;材料形式包括品牌方盖章带有指导价的文件、官方邮件等。
4.1.3【品牌方官网指导价】:指品牌方官方网站展示的划线价格,无划线价格时可取唯一销售价格。如果参考品牌的海外官方网站销售价格,划线价仅能是该官网售价进行汇率(限近一年变动范围内)换算后的价格,不得随意加价。
4.1.4【品牌方在京东或天猫开设的官方旗舰店的价格】:指品牌方在京东或天猫官方旗舰店(不包括各种类型的专卖店、专营店)对应商品的划线价/销售价作为划线价来源。
4.1.5当前述材料存在冲突或不一致时,证明效力将按次序采纳为划线价来源材料。比如:实物吊牌或者标签上的建议零售价与品牌方出具的零售指导价函不一致,优先采纳吊牌或者标签上的建议零售价;品牌方出具的零售指导价函与品牌方官网指导价不一致,优先采信品牌方出具的零售指导价函上的价格。
4.2为保证消费者购物体验及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当唯品会有合理理由划线价虚高时(包括但不限于与品牌自身的客观市场影响力明显不符的,显著高于或低于同类商品定价范畴,或明显违背市场规律和所属行业标准的),唯品会有权要求商家配合提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材料成本、加工费用、管理营销费用、合理利润构成)说明划线价的合理性。
4.3商家其他标价行为:
4.3.1 特卖价应小于或等于划线价;划线价需为正整数,不支持小数位价格。
4.3.2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未划线价需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不得改动或者超出浮动幅度;
4.3.3采取馈赠物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如果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价值)的,所标示的价格(价值)应当真实明确,并能参照4.1条要求提供合法来源材料,不得以过高或过低的价格发布赠品。
4.4唯品会平台充分尊重商家自主决定销售价格的权利,同时需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体验,商品销售价格(特卖价)及价格波动应当合法且合情合理,包括但不限于:
4.4.1商家不得通过将不同品类的商品作为多个SKU堆砌在同一商品、设置极高或极低的不合理价格等方式吸引流量或谋取不当利益。
4.4.2商家应综合其所经营品牌的市场影响力、生产加工成本、营销管理费用、合理利润构成等因素合理设定特卖价,若特卖价显著高于同类/同款/相似款商品定价范畴,或明显违背市场规律和所属行业标准的,将影响商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
4.5为倡导诚信经营、避免先涨价后降价等行为导致消费者对商家参加官方营销活动期间的促销行为产生质疑,商家应遵守如下规则:
4.5.1在参加唯品会开放平台的促销活动前,不得随意大幅上调商品销售价格(特卖价),商品(含活动商品及活动商家参加跨店满减等官方玩法的非活动商品)在活动预热期的销售价格相较于该商品活动预热期开始前30日于唯品会平台展示的销售价格的平均值,上下浮动不得超过20%。
4.5.2商家在参加唯品会开放平台的促销活动时,应确保在其承诺的该商品价格有效期内开展促销,不得在促销期间擅自提价、擅自提前结束促销活动;如促销商品有数量限制的还必须明示参加促销活动的商品数量。唯品会开放平台有权按照促销活动规则对商家标示的价格进行核对。如商家违反价格承诺,唯品会可在核实情况后从商家的保证金中予以冻结、划扣以便向所有购买该商品的消费者进行赔付,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损失由商家自行承担。
4.5.3商家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条件,应当在赠券或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确标示的。
4.6除唯品会网页统一标注的划线价(如¥2899)外,商家提供的商品宣传页面不得出现其他关于价格表述的字样(如市场价、原价、全网底价、全网低价、一口价、促销价等)。
第三章 价格违规行为
5.1 作为被比较价格的划线价,应当真实、有合法来源依据且能够证明,不得出现虚报划线价、虚抬吊牌价、错误标注等影响消费者价格体验或误导、欺诈消费者的情形。以下情形将视为划线价来源不真实、缺乏合法依据,属于价格违规行为:
5.1.1不能按照第4. 1条规定提供划线价的合法来源材料;
5.1.2不同划线价来源材料之间存在冲突、矛盾(比如,划线价与品牌方官网指导价一致,但与实物吊牌或者标签不一致),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5.1.3商家不同渠道销售的同款商品吊牌或标签的价格不一致(比如商品A唯品会划线价¥2899,与实物标签建议零售价¥2899一致,但该商品A在品牌专柜或其他渠道的标签建议零售价为¥1899);
5.1.3划线价与固定随附商品的价格吊牌或标签不一致;
5.1.4所销售商品上存在新价格标签覆盖旧价格标签,且新旧标签的价格不一致;
5.1.5同一商家在唯品会平台的同款商品不得存在两个不同的划线价。
5.2存在第4. 2条规定的情形拒不配合提供材料,或所提供的材料经唯品会评估后仍判定为不合理的,视为价格违规行为。
5.3与第4.3、4.4、4.5、4.6条要求不符的其他价格违规行为。
5.4发生价格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5.4.1价格不真实
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高于页面信息宣传的价格。
例如:广告页面显示抢购价为“148元”,但是实际支付价格“158元”。
5.4.2捏造促销价格
标价形式和销售行为易使消费者对价格的认知产生误解,进而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例如:页面展示“促销价”,并以加深加粗的字体标注,同时标有“倾情感恩”等字样。消费者购买使用后,咨询商家客服发现购买时商品价格是公司指导售卖价,并为参与任何促销活动。
5.4.3虚构活动信息
涉嫌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误导消费者,涉嫌欺诈。
例如: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利用“最后一天”、“最后一小时”、“仅限今日”、“全网最低价”、“U型图”、“V型图”等宣传语。实际销售网页一直使用“最后一小时”进行宣传;宣称“全网最低”,却无从比较;活动结束后,商品并未按U、V型图宣传的价格走势涨价。
5.4.4同一商家两个价格
同一商家售卖的同款商品(款式、型号、颜色等都相同)使用两个价格,利用低价吸引消费者。
例如:某网站销售商品中同款连衣裙,一件售价3280元,一件售价2624元。
5.5以非常规的数量单位发布商品
指将商品的正常规格进行拆分后发布,如:纸巾的正常规格以"包"为单位,但商家拆分后以"张"为单位进行销售;窗帘的正常规格以"米"为单位,但商家拆分后以"毫米"为单位进行销售。
5.6商品邮费偏离实际价格
发布实物商品时商品的邮费价格与销售商品价格明显不匹配且不符合邮费行业标准,或虚拟物品有邮费。
例如1:一件商品价格设置为2元,运费价格设置为53元。
例如2:某会员在店铺内发布商品为浙江移动100元在线充值,商品信息中标注“此商品需要5元运费”。
第四章 价格违规管理
6.1 经由外部渠道(包括但限于消费者投诉举报)发现存在第三章价格违规行为的,唯品会有权直接下架或禁售对应商品,并按如下规则处理:
6.1.1违规情节较轻的,唯品会将要求商家在限定期限内排查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通过不得重新上架;
6.1.2违规情节严重的,按涉案商品半年内(商品下架之日为止算日期)平均月销售金额的1-5倍收取违约金及商誉损失费。
6.1.3针对6.1条,以下任一情形均视为违规情节严重:
(1)单次价格违规行为引发消费者在黑猫、微博等媒体平台超过五人次公开投诉的;
(2)单次价格违规行为引发超过50人次消费者投诉举报的;
(3)同一商家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价格违规行为。
6.1.4唯品会因此产生对消费者补偿、被处行政处罚罚款等费用支出的,由商家全额承担;
6.2唯品会将不定时对商家所售卖商品的价格规范行为进行内部管控抽查,商家有义务配合在管控系统内提供材料配合抽查,未在限定期限内配合就被抽查商品进行管控申诉或申诉被驳回的,唯品会将直接下架或禁售被抽查商品,并按如下规则处理:
6.2.1被抽查商品如存在第5.1条价格违规行为,将按如下规则处罚:
通报次数 | 管理及处罚措施 |
1 | 供应商需在3个工作日内对涉嫌违规商品进行整改或提交申诉,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审核或申诉被驳回,唯品会将对商品执行下架/禁售。 |
2 | 涉嫌违规商品直接下架/禁售,直至供应商完成整改或申诉通过 |
3 | 涉嫌违规品牌下线10天,供应商对品牌下所有商品进行整改,唯品会依据品牌整改情况,保留对涉嫌违规品牌延长下架/禁售时间的权利 |
特别说明:上述通报/处罚措施记录,从品牌第一次通报起,以一年为统计周期,超出统计周期的不再累计算进下一年度。
6.2.2 被抽查商品如存在第5.2条价格违规行为,且抽查合格率低于80%的,将按规则予以处罚。处罚次数将与内、外网撞款、刷单等相关违规行为累计计算。处罚规则如下:
处罚类型 | 发牌规则 | 处罚措施 |
白牌 | 累计获得1张牌 | 疯抢、快抢等全站活动资源暂停一个月 |
黄牌 | 累计获得2张牌 | 供应商所售品牌下线整改2个月 |
红牌 | 半年内累计获得3张牌或1年内累计获得4张牌 | 品牌下线,年度合同内不再续签 |
6.3 若发现商家存在第5.3至5.6条的价格违规行为的,唯品会有权视违规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扣分、搜索降权、推荐降权、限制营销活动、下架违规商品等处理措施。情节特别轻微的,予以警告;情节轻微的,违规商品下架,并予以3日内屏蔽违规商品的处理;情节严重的,违规商品下架,并予以3日内限制创建商品、禁止上架待售商品和屏蔽违规商品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删除违规商品,并予以7日内限制创建商品和禁止上架待售商品的处理。违规下架的商品,商家应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经唯品会审核通过方可重新上架销售。
6.4前述规定涉及的费用、违约金,唯品会可直接在应支付给商家的货款中直接扣除,货款不足以抵扣且商家未在限定期限内补足的,唯品会有权暂停、中止商家店铺运营直至商家补足。
第五章 附则
7.1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7.2唯品会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向商家公示。
7.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唯品会有权酌情处理。但唯品会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唯品会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唯品会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7.4本标准于2018年9月30日第一次修订,本版本于2022年6月1日修订,如果有任何意见,请向guize@vipshop.com邮箱进行反馈,我们将针对收到的意见相应调整,如无任何反馈,本版本将于2022年6月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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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V5.0
第一条 概述
1.1本办法适用于在唯品会网站(www.vip.com)开放平台上销售的所有品牌和商品。
1.2本办法要求在唯品会网站(www.vip.com)开放平台上销售所有的商品质量应符合相应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如有)。
1.3 唯品会通过由商家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以下简称为检测报告)相关资质文件和唯品会不定期商品质量抽检等方式予以监督管理。
第二条 商品质量监督流程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唯品会根据商品质量风险性、消费者质量投诉等情况,审核商家提交的商品资质文件以及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确定商品抽检不合格的,商家将自被处罚之日起进入6个月重点监督期;在重点监督期内,唯品会有权对该商家所售商品再进行1-6次抽检。唯品会有权根据重点监督期内的抽检结果情况对重点监督期的时长进行调整。
第三条 商品上线文件资质审核
3.1商家在发布新的产品时,需根据以下品类的要求提供合格有效商品资质文件。
大类 | 小类 | 商品资质文件要求 |
家居家纺 | 家纺(羽绒、羊绒、羊毛) | 每个SPU一份检测报告。 |
家具 | 每个SPU至少提供一份检测报告、产品铭牌标识。 | |
食品 | 预包装食品(包括预包装生鲜食品、饮料、酒水) | 每个SPU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资质文件: Ø生产许可证,含附页( 国产) Ø检测报告( 国产) Ø报关单(进口) Ø检验检疫证明、标签备案证明或检测报告(进口) Ø产品清晰标签图(一张产品正面立体照片,一张标签展开图) |
保健食品 | 每个SPU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资质文件 Ø生产许可证(含附页)、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国产) Ø检测报告(国产) Ø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进口) Ø标签备案证明或检测报告、进口保健食品批文(进口) Ø产品清晰标签图(一张产品正面立体照片,一张标签展开图) | |
生鲜果蔬类、农副产品 | 每个SPU至少提供一份检测报告 | |
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含隐形眼镜及护理液、计生用品) | 每个SPU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资质文件 Ø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含备案信息表) Ø检测报告(国产) Ø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进口) Ø 产品清晰标签图(一张产品正面立体照片,一张标签展开图) |
药品 | 化学药、中药、生物制品 | 每个SPU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资质文件 Ø《药品注册证》或《进口药品注册证》 Ø检验报告(国产) Ø《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进口) 产品清晰包装、标签图(一张产品正面立体照片,一张标签展开图)、说明书图片。 |
电子电器 | 大家电、厨房电器、数码电子产品、其他电子电器等 | 每个SPU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资质文件 Ø3C证书(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 Ø检测报告(非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 Ø 产品铭牌标识 Ø报关单(进口产品适用) |
母婴 | 玩具、童车、安全座椅 | 每个SPU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资质文件 Ø3C证书或其他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 Ø检测报告(非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 Ø 产品铭牌标识 Ø报关单(进口产品适用) |
化妆品 | 孕妇化妆品、宝宝护肤 | 每个SPU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资质文件 Ø备案凭证或注册证 Ø生产许可证(国产) Ø检测报告( 国产) Ø 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进口产品适用) |
其他 | 其它 | 每个三级类目至少要提供五个SPU的检测报告,少于五个SPU的三级类目,所有SPU均要提供检测报告 |
3.2 商品资质文件要求
Ø提供商品资质文件必须真实有效;
Ø检测报告项目需检测商品所标注产品执行标准的全部项目;
Ø检测报告需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测机构或出入境检验检疫中心或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须有"CMA(CMAF(食品适用)"(计量认证)与"CNAS"(国家认可实验室)印章,且为中文报告
Ø报告包含品牌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委托单位等信息;
Ø报告有效期:检测报告出具日期为 1年以内(生鲜果蔬类、农副产品出具时间为3个月内);
Ø检测报告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视为无效检测报告。
注:所上传资质未清晰可识别,将视为不合格。
3.3商品资质文件审核与不合格处理
3.3.1资质文件审核
Ø审核方式:以“店铺+品牌”的维度抽查或全查。
3.3.2不合格处理
唯品会抽查商品资质发现以下不合格情况处理措施如下:
不合格情况 | 处理措施 |
伪造、虚假资质文件 | 所有商品禁售,依据《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积分管理规则》及《唯品会海淘开放平台商家积分管理规则》处理。如继续合作的,由商家承担费用到指定的第三方做审核。 |
抽查发现任意一款商品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备案编号、批准文号、CCC证书、报关单、检验检疫报告等资质文件缺失或失效 | 中止审核,审核合格的商品上线,其他未审核的商品禁售,由商家承担费用到指定的第三方做审核,第三方审核合格的商品允许上线。新增商品继续到指定的第三方做商品审核,无不合格情况发生方可免除第三方审核。 |
抽查发现其他资质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款数超10%的 | 中止审核,审核合格的商品上线,其他未审核的商品禁售,由商家承担费用到指定的第三方做商品审核,第三方审核合格的商品允许上线。新增商品继续到指定的第三方做商品审核,无不合格情况发生方可免除第三方审核。 |
抽查发现其他资质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款数未超10%的 | 审核合格的商品上线,商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对其他商品进行排查,唯品会进行二次抽查,抽查全部合格的允许继续上线。二次抽查发现任意一款不符合要求的,未审核商品禁售,并由商家承担费用到指定的第三方做商品审核,第三方审核合格的商品允许上线。新增商品继续到指定的第三方做商品审核,无不合格情况发生方可免除第三方审核。 |
3.3.3第三方审核
Ø 第三方审核流程
Ø第三方审核时间要求
唯品会发出审核要求,商家在3个工作日之内联系指定第三方审核机构预约审核并支付审核费用,按照3.1中要求准备商品资质文件,在收到审核要求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第三方审核。
Ø逾期未完成第三方审核的,涉及的相关商品将禁售不允许上线销售,或按《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积分管理规则》及《唯品会海淘开放平台商家积分管理规则》进行处理。
第四条 唯品会抽查
4.1唯品会将不定期委托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所有在唯品会网站(www.vip.com)开放平台上销售的商品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抽检方式。
Ø仓库中商品抽检。
Ø线上直接购买商品。
4.2测试项目
产品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或者企业标准中项目。未明示产品执行标准的或明示标准与实物不符时,选用与实物相匹配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中项目。
4.3测试费用
Ø初次抽检测试费用由唯品会支付;
Ø复检费用:复检结果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唯品会承担。复检结果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商家承担。
4.4判定总则
Ø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Ø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Ø产品标注执行的企业标准的,商家接到唯品会通知3个工作日内提交企业标准文本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拒绝或逾期不提供的,将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次序选择检验依据。
4.5异议处理
商家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七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唯品会提起申诉,符合复检要求的申诉,将安排复检。
4.6复检
商家如申请复检的,须同意以下规则:
Ø针对同一产品,商家仅能提出一次复检申请;
Ø唯品会在复检前先行向第三方检测机构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果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商家承担。复检费用通过供应商管理平台通知商家,并从货款中予以扣除复检费用或进行汇缴。
Ø复检机构由唯品会在合作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中随机选定一家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若有资质复检的候选机构只有原检测机构,则复检安排在原检测机构。
4.7复检样品
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在原样上检验的,有余样的在余样上复检,无余样的不予复检。
4.8复检结论
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检结果合格的,以复检结果为准。
4.9不予复检的情况
Ø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Ø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检的情况,且无余样或者余样与原样存在明显的差异,如颜色、款式不同等;
Ø商家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Ø微生物、甲醛含量、异味项目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支持复检;
Ø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Ø唯品会根据商家填写的复检原因及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判断认为不支持复检的情况。
第五条 抽查不合格处理
5.1唯品会抽查或国家行政监管部门(包括不限于市场监管局、药监局、消协等)抽查不合格的,不合格商品禁售。并按《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积分管理规则》、《唯品会海淘开放平台商家积分管理规则》和《唯品会MP商品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处理。
5.2对于涉及“三无”、实物与网页宣传不符(包含不限于品牌名称、商品实物、成分材质等)的产品需进行第三方审核。
5.3抽检不合格涉及关键质量指标项不合格等情节特别严重的项目,如成分材质严重不符、食品安全风险、化学安全风险、电器安全风险等,唯品会平台将下线该不合格商品,并有权清退该品牌。
5.4商家所经营的品牌一年内二次抽检不合格(仅为标识不合格的一般项目情形除外),唯品会平台将下线该不合格商品,并有权清退该品牌。
5.5不合格被禁售的商品商家更换商品链接重新上线的,唯品会平台第一次发现,处罚5万;第二次发现,下线该不合格商品,并有权清退该品牌。
第六条 附则
1、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2、唯品会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向商家公示。
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则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则的,唯品会有权酌情处理。但唯品会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唯品会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唯品会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4、此标准于2019年4月26日首次施行,本版本于2022年7月6日修订公示,如果有任何意见,请向guize@vipshop.com邮箱进行反馈,我们将针对收到的意见酌情考虑并决定是否调整,如无任何反馈,将于2022年7月1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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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商品描述错误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制度目的
为加强唯品会网站销售或宣传商品的描述信息正确、规范和合规,从而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唯品会声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或其他管理规范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商品资料和图片等商品信息资料由商家提供的所有商品。
第三章 “商品描述信息错误”的界定标准
(一)商品网页详情页面与实际不符(等级:一般)
1、商品描述与实物或者图片不符。
2、商品详情页面字词错误(指错别字)。
3、商品页面描述前后不一致(规格、材质、产地等)。
4、其他商品网页详情页面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二)商品信息和宣传信息不符(等级:重要)
1、商品资料、宣传资料或者图片等信息上使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性用语、极限用语、领导人形象等的。
2、商品标签上的价格与实际市场价不一致,实际市场价包含其他官方销售渠道的吊牌价、官网价格。
3、标注已经废止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4、其他商品信息和宣传信息不符的。
(三)商品资质不符合要求(等级:严重)
1、商品图案、文字、商标、外观、形状等以任何形式复制、模仿知名品牌,易导致混淆的。
2、其他商品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四)其他(等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1、商品吊牌、商品外包装或商品说明书上生产信息与实际不符。
2、商品吊牌、商品外包装或商品说明书上的内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3、商品资质不符合《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
第四章 商品描述信息错误的处理流程
唯品会鼓励全体员工举报商品描述信息错误,保障上线商品合规性,并对举报属实的员工进行奖励及要求商家按下方标准支付违约金。处理方式如下:
1、员工发现PC端或APP端存在商品描述信息错误时,提交包含链接、专场名称、商品名称、错误描述等举报材料到指定的邮箱。
2、唯品会在1个小时内对商品紧急下线或者通知商家更正商品描述信息。
3、针对第二次出现相同问题的商家,1个小时内未更正商品描述信息,唯品会将页面描述错误的商品作下架禁售,直至更正完毕。
4、唯品会按月统计信息错误累计被举报属实达到3条或以上的商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相应的处罚:
描述错误分类 | 违约金金额(元/条) |
商品描述与实物或者图片不符 | 50 |
错字词 | 50 |
商品页面描述前后不一致(规格、材质、产地等) | 50 |
其他商品网页详情页面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 50 |
违反广告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 | 100 |
标注已废止的国家强制性标注 | 100 |
商品标签上的价格与实际市场价不一致,实际市场价包含其他官方销售渠道的吊牌价、官网价格 | 100 |
其他商品信息和宣传信息不符的 | 100 |
商品资质虚假或不符合唯品会要求的 | 200 |
备注:同一个商品有多个信息描述错误的,违约金不累加,但按照最高等级对应的违约金标准执行。
5、三个月连续每月出现相同类型的商品信息描述错误被举报属实达到3条或以上的店铺,唯品会将对店铺作暂停运营处理并责令商家整改,经唯品会抽查全部整改合格后方可再运营。
第五章 附则
1、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2、唯品会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向商家公示。
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定。本规则尚无规则的,唯品会有权酌情处理。但唯品会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唯品会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唯品会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4、此标准于2019年4月26日发布,如果有任何意见,请向guize@vipshop.com邮箱进行反馈,我们将针对收到的意见进行回复,此标准将于2019年5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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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品会开放平台成人情趣用品信息发布与质量规范
第一章 概述
为了提高唯品会开放平台成人用品行业的总体产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商家发布行为,特拟定《唯品会开放平台成人情趣用品信息发布与质量规范》。该规范由唯品会制订,唯品会有权对本规范进行相关修订和解释。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成人用品的发布规范和质量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在唯品会开放平台销售的“医药-非药械类商品”一级类目下“成人情趣类”所有商品(不包括医疗器械—计生用品)。
第三章 产品规范
1、产品发布规范
1.1标题发布规范:
1.1.1标题内容应包括产品:品牌名+产品名称;
1.1.2标题中描述产品信息的内容应与产品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中的内容相符;
1.1.3标题中不得带有任何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明星名字、涉及未成年人等描述。
1.2商品标题红线:
1.2.1标题中不允许含“正品”、“最**”、“第一”、“无效退款”等夸大或误导性用词;
1.2.2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1-3。
1.3商品副标题(核心描述)发布规范:
核心描述最多为150个字(不区分中英文),用于补充说明商品的特点和作用用途,内容仅限于卖点、适用人群、适应症状,非医疗器械类情趣用品不得使用出现功能功效等医疗性用语等,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内容。
1.4核心描述红线:
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1-3。
1.5主图发布规范
1.5.1商家至少要有4张主图,应清晰易识别,图片尺寸为 1200 * 1200,单张不超过1024K。图片应无水印、边框。四张主图要求如下:
品类 | 第一张主图 | 第二张主图 | 第三张主图 | 第四张主图 |
性保健用品、润滑液 | 商品正面实物图:不得出现与商品无关的物品、人物等信息,不得出现图片留白、拼接、水印、任何形式的边框,不得包含夸大、低俗描述等文字说明。 | 产品包装信息图:能清晰看到生产商等信息。不得出现与商品无关的物品、人物等信息,不得出现图片留白、拼接、水印、任何形式的边框,不得包含商家logo、夸大、低俗描述等文字说明。 | 清晰图,不得出现拼接、水印,不得包含商家logo、促销、夸大、低俗描述等文字说明。 | 产品实物图 |
情趣内衣 | 商品正面实物图:不得出现与商品无关的物品、人物等信息,不得出现图片留白、拼接、水印、任何形式的边框,不得包含夸大、低俗描述等文字说明。 如果是模特图,只展示一个模特,不允许出现多个模特,若模特展示过于暴露,须使用商品图替代。 如果是商品图,且要求商品平铺。 | 清晰的自定义图。不得出现拼接、水印,不得包含商家logo、夸大、低俗描述等文字说明。 | 清晰的自定义图,不得出现拼接、水印,不得包含商家logo、促销、夸大、低俗描述等文字说明。 | 产品实物图 |
1.5.2成人用品特殊发布要求,以下要求适用于主图、标题、详情页、店铺装修页及产品包装/说明书等内容。
1.5.2.1直接或隐晦表现人体隐私部位(女性上两点下一点、男性下一点,包括露毛、露乳晕、凸点、露屁股沟、龟头、睾丸等),若为真人(包括但不限于真人图片、真人模特等),无论是否使用指定的素材完全遮挡敏感部位,均不允许发布;若为非真人,必须使用指定的素材完全遮挡敏感部位,不允许发布的情形如下,包括不仅限于以下场景:
1.5.2.1.1与男性生殖器官相似,生殖器官前段类似于龟头的形状,包括不仅限于露龟头和睾丸。
1.5.2.1.2女性生殖器官相似,包括不仅限于露毛、露点。
1.5.2.1.3与女性乳房相似,包括不仅限于露乳晕、露点。
1.5.2.1.4真人展示图片,包括不仅限于如露点、露毛、露股沟、凸点。
1.5.2.1.5卖家可选择以下任一指定的遮挡素材
1.5.2.2直接展示不雅动作,无论是否使用指定素材完全遮挡,均不允许发布,不允许发布的情形如下,包括不仅限于以下场景:
1.5.2.2.1展示女性下体(前面或屁股正面展示),包括不仅限于撅臀、趴裆、真人性姿势。
1.5.2.2.2对性生殖器官或女性乳房进行扒、捏或***展示。
1.5.2.3含有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具有挑逗性等内容的图片,只允许商品实物展示,不得与其它商品、人物搭配展示,不得展示商品性使用场景,若为真人(包括但不限于真人图片、真人模特等),无论是否使用指定的素材完全遮挡敏感部位,均不允许发布;若为非真人,必须使用指定的素材完全遮挡敏感部位,不允许发布的情形如下,包括不仅限于以下场景:
1.5.2.3.1具有挑逗性的图片,包括不仅限于面部表情迷离、泛红晕、不明液体。
1.5.2.3.2具有性行为的图片,包括不仅限于如男男、女女、男女性爱舌吻。
1.5.2.3.3演示仿真器具与性爱工具。
1.5.2.3.4情趣用具本身带有性爱姿势或行为。
1.5.2.4特殊成人用品真人展示,无论暴露部位是否被指定素材遮挡,均不可发布,不允许发布的情形如下,包括不仅限于以下场景:
1.5.2.4.1性爱图片、真人演示SM道具或真人演示性虐待。
1.5.2.4.2充气娃娃图片出现真人图片冒充充气娃娃或真人展示情况(如PS人脸)。
1.5.2.4.3成人性生殖器具使用真人展示的图片。
1.5.2.5其他图片,均不允许发布:
1.5.2.5.1不得使用与视频资源相关标志。
1.5.2.5.2不得使用存储设备相关图片,包括不仅限于VR设备。
1.5.2.5.3不得涉及未成年儿童、展示未成年人身体的,不论是否使用指定素材完全遮挡。
1.5.2.6警用类手铐、脚铐、拇指铐和从图片可以判断带有齿轮的手铐、脚铐、拇指铐等,均不允许发布。
1.5.2.7情趣内衣类图片,不允许发布的情形如下,包括不仅限于以下场景:
1.5.2.7.1C字裤,不得使用真人形象展示商品;
1.5.2.7.2内裤图片不得直接展现屁股沟;
1.5.2.7.3不得利用性诱惑姿势、低俗形象展示商品,无论其是否利用真人形象或利用指定素材遮挡;
1.5.2.7.4不得直接或间接展示人体隐私部位,包括利用内衣透明材质间接展示;
1.5.2.8充气娃娃类图片,不允许发布的情形如下,包括不仅限于以下场景:
充气娃娃商品展示请穿戴整齐,如未穿戴整齐的,不论是否露点、是否低俗、是否遮挡,均不允许发布。
1.5.2.9信息内容(包括不仅限于标题、图片文字) 不得使用低俗、未成年人类、恶俗、不健康用语等描述,包括但不限于:萝莉、R17、口暴、狂插、预谋、女学生等。
1.5.2.10不得使用他人形象,有授权除外。
1.5.2.11发布的商品(除情趣内衣外),主图必须展示产品包装信息图,能清晰看到展示的生产商等信息,不得发布神秘类商品。
1.6产品属性发布规范
1.6.1润滑液
属性 | 定义 |
品牌名 | 产品的商标名,在商标名右上(下)方有R或TM标识,可见于商品包装标签。 |
产品名称 | 产品的中文名。 |
包装规格 | 最小销售包装中润滑剂的含量,如200ml/瓶。 |
产地 | 产品的生产地区或国家。 |
生产企业 | 产品的制造企业。 |
主要成分 | 润滑液中主要成份描述。 |
有效期 | 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如24个月。 |
1.6.2性保健用品类
属性 | 定义 |
品牌名 | 产品的商标名,在商标名右上(下)方有R或TM标识,可见于商品包装标签。 |
产品名称 | 产品的中文名称。 |
尺寸 | 产品规格尺寸。 |
颜色 | 产品主体结构的颜色。 |
产地 | 产品的生产地区或国家。 |
生产企业 | 产品的制造企业。 |
产品材质 | 产品用材的类型,如硅胶、ABS、PC等。“产品材质”至少应描述接触人体隐私部位的器具部分的材质。 |
适用人群 | 指产品适用的对象类别,比如男用、女用等。 |
类型 | 振动器或非振动器。 |
噪音范围 | 振动产品在运转时产生的噪音的范围,比如“50-80分贝”。非振动类产品不适用。 |
是否含润滑剂 | 销售包装中是否包含润滑剂。 |
保修期 | 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如24个月。 |
1.6.3情趣内衣
属性 | 定义 |
品牌名 | 产品的商标名,在商标名右上(下)方有或TM标识,可见于商品包装标签。 |
产品名称 | 产品的中文名称。 |
规格(尺寸) | 产品规格尺寸。 |
颜色 | 产品主体结构的颜色。 |
产地 | 产品的生产地区或国家。 |
生产企业 | 产品的制造方。 |
面料材质 | 情趣内衣材质成分的类型,如聚酯纤维、棉等。 |
1.7详情页发布规范:
1.7.1所有商品应在商品详情页顶端增加以下内容:
温馨告示:
1)本商品为成人用品,未成年人(18岁以下)请勿浏览购买;
2)为确保用户隐私受到保护,本商品采取了严密包装和保密发货措施。
1.7.2详情页图片发布要求应符合1.5图片内容要求;
1.7.3详情页的文字描述内容应与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的内容相符;
1.7.4商家发布的商品需如实描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应确保其内容与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的内容相符。禁止宣传与疾病治疗相关的功能或作用用途,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1.7.5商品宣传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1.7.5.1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使用该产品能获得健康的表述。
1.7.5.1.1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1.7.5.1.2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宣传。
1.7.5.1.3含有“无效退款”、“XX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
1.7.5.1.4含有“100%有效”、“零风险”、“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性表述。
1.7.5.1.5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评价性内容
1.7.5.1.6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1.7.5.1.7利用和展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利用和展现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1.7.5.1.8明示或暗示未成年人的形象。
1.7.5.1.9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计生用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1.7.5.1.10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1.7.5.1.11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1.7.5.1.12利用封建迷信进行计生用品宣传。
1.7.5.1.13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和表述的。
1.7.5.1.1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7.5.2产品参数如品牌、规格、产地、材质等信息应与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2、产品质量规范
2.1发布销售的商品应是具备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在必要时,可以提供产品检验合格的证明;
2.2发布销售的商品质量及使用说明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必须要有中文标签;
2.3成人情趣用品或润滑液的标识要求:
2.3.1标识内容:产品名称、生产者或制造商或责任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规格(尺寸等)或型号、色别指示、开启指示、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或相关技术要求)、生产日期,以及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识。
2.3.2产品包装或产品说明书中,应用中文表明可触及部分材料的主体材质类型。
2.3.3产品表面应标注安全性标识,标识标志应清晰、易读并持久耐用,且符合国家相关标识标准和规范;当产品表面面积小于20cm2,或产品表面标识会影响到产品的功能或用户体验时,也可标注于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并提醒用户保留使用说明书。
2.4性保健用品投保产品责任险后方可销售,责任险理赔范围涵盖中国大陆地区,年理赔总额不低于800万元;
2.5商家在邮寄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商品的完整性和质量不受损坏;
2.6商家应当记录产品销售信息,记录应当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四章 附则
1、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2、唯品会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向商家公示。
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则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则的,唯品会有权酌情处理。但唯品会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唯品会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唯品会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4、此标准于2019年5月23日发布,如果有任何意见,请向guize@vipshop.com邮箱进行反馈,本规则将于2019年5月30日生效。
附录1:参考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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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品会开放平台医疗器械信息发布与质量规范
第一章 概述
为了提高唯品会医疗器械行业的总体产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商家发布行为,特拟定该规范。
第二章 适用范围
2.1本文规定医疗器械的信息发布规范和质量规范。
2.2本文适用于在唯品会销售的“医疗器械”一级类目下的医疗器械商品发布。(不包含隐形眼镜及护理液、计生用品等二级类目下的医疗器械)。
2.3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调整生理机能、预防、诊断、监测或治疗疾病的作用。
第三章 产品规范
3.1产品发布规范
3.1.1标题发布规范
3.1.1.1标题内容至少应按顺序包含:品牌名+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3.1.1.2标题中各产品属性内容应客观真实,与产品注册或备案证明里的信息一致。
3.1.1.3商品标题红线:
3.1.1.3.1标题中不允许含“正品”、“最**”、“第一”、“无效退款”等夸大或误导性用词;
3.1.1.3.2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1.2商品副标题(核心描述)发布规范
3.1.2.1核心描述最多为150个字(不区分中英文),用于补充说明商品的特点和作用用途,内容仅限于卖点、核心功能功效、适用人群、适应症状等,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内容。
3.1.2.2核心描述红线:
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1.3主图发布规范
3.1.3.1主图为实物拍摄,图片尺寸为 1200 * 1200,单张不超过1024K,按以下要求发布:发布在“医疗器械”一级类目下的医疗器械商品不得少于五张主图;医疗器械配件\附属品类商品不得少于三张主图。
3.1.3.2主图须为白底图,不得有边框,不得有水印,不得包含联系方式、促销、夸大描述等任何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折、满*送*等。
品类 | 第一张主图 | 第二张主图 | 第三张主图 | 第四张主图 |
医疗器械 | 拆包装后内容物主体器件的实物正面全貌图。 | 器械外包装正面图,能清晰看到产品品牌和产品名称等内容。体积较大的医疗器械,如护理床,若无法展示外包装,则在本图中展示产品的整体造型,但应区别于第一张主图。 | 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明的照片(注:根据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制,二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制)。 | 医疗器械标签图,能清晰看到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备案号、生产企业、规格型号等信息。若单张图无法展示完整的,可进行拼接。
|
医疗器械配件/附属品类 | 拆包装后内容物主体器件的实物正面全貌图。 | 商品外包装正面图,能清晰看到产品品牌和产品名称等内容。应区别于第一张主图。 | 商品签图,能清晰看到产品的生产企业、规格型号等信息。若单张图无法展示完整的,可进行拼接。 | - |
3.1.3.2主图示例如下:
3.1.4产品属性发布规范
3.1.4.1属性栏填写的商品属性必须客观真实,以批准或登记的内容为准。
3.1.4.2医疗器械相关属性定义及示例
属性 | 定义 | 示例(以鱼跃牌 制氧机为例) |
品牌名称 | 即产品的商标名,在商标名右上(下)方有R或TM标识,可见于产品包装标签。 | 品牌名称为“鱼跃” |
产品名称 | 指产品的法定或规范名称,也是产品注册或备案时对产品的正式命名,可见于外包装标签、说明书等。 | 产品名称为:制氧机 |
产品注册号 | 产品注册证为国家或地方药监部门颁发的批准医疗器械生产的证明的编号,可见于外包装标签、说明书或医疗器械注册证。注: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制,填写备案凭证号。 | 苏械注准20172540480 |
生产企业 | 指产品的制造企业名称,对于委托加工的情况,生产企业指委托方的企业名称。 |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规格型号 | 9F-1 | |
产品标准 | 产品标准是指产品制造所遵循的技术标准,标准号系经备案的产品标准的编号。 | 产品技术要求编号:苏械注准20172540480 |
产品适用范围 | 是指产品所适用的疾病、病症或预防用途。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不得随意夸大或变更,必须与该产品《产品注册登记表》中的相应内容一致。产品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在临床试验的基础上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其科学性和法定性。 | 供医疗机构,家庭等制取氧气供缺氧患者给氧用 |
性能结构及组成 | 指产品的主要性能标准及产品的结构(主件+辅件) | 制氧机由压缩机、吸附塔、贮气罐、流量计、湿化器、换向阀、电路板、外壳、过滤器、雾化组件组成。雾化组件应用于具有雾化功能的机型,由雾化杯、咬嘴和连接管组成。按氧产量、外观型式不同分为若干型号。 |
产品禁忌症 | 指使用者不得使用该产品的特定情形,比如特定的人群、患有特定病症或其他特定情形下不适用该产品。 | 无 |
3.1.4.3医疗器械配件/附属商品相关属性定义
属性 | 定义 |
品牌名 | 产品的商标名,在商标名右上(下)方有R或TM标识,可见于商品包装标签。 |
产品名称 | 产品的中文名称。 |
配件类别 | 具体某类医疗器械配件:如血压计配件、血糖仪配件 |
产地 | 产品的生产地区或国家。 |
3.1.5详情页内容规范
3.1.5.1在医疗器械详情页,有以下板块内容,带*的为必填项,要求如下
板块名称 | 要求 |
*商品参数(辅助售卖信息) | “商品参数”指产品在质量、技术、使用、维护等与产品自身相关的参数及说明,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如实填写,必须包括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号、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许可证号(备案凭证号)、型号规格、使用方法、有效期等。 |
*商品详情图 | “商品实拍”指产品的实拍照片,可以是产品的外包装图、内容物图等图片。 |
*产品使用说明书 | “说明书”指产品医疗器械说明书。说明书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如实在详情页清晰展示产品使用的对象,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安全提示等内容。 |
检验认证 | “检验认证”指产品的检测报告或证书(12个月内)。 |
常见问题答疑 | 针对商品使用过程中用户常见问题进行统一回复。 |
*商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展示 | 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内容。 |
3.1.5.2商家发布的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信息、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禁忌症、生产企业等信息,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及批件保持一致。
3.1.5.3商家发布的医疗器械需如实描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应确保其内容符合批准的功能功效。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宣传,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3.1.5.4商家发布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如血压计、体温计、血糖仪等)应该参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详细向消费者介绍产品的使用方法并就产品使用过程中常见问题进行答疑,以确保消费者能更好的使用该类产品。
3.1.5.5医疗器械宣传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3.1.5.5.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3.1.5.5.2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1.5.5.3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3.1.5.5.4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3.1.5.5.5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3.1.5.5.6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医疗器械的内容;
3.1.5.5.7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3.1.5.5.8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3.1.5.5.9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和表述的;
3.1.5.5.10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医疗器械宣传;
3.1.5.5.11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3.1.5.5.12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3.1.5.5.13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宣传;
3.1.5.5.1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产品质量规范
3.1商家发布销售的医疗器械必须是合法产品,经国家或地方药监局审批并持有有效产品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3.2商家发布销售的产品范围不得超出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经营范围。
3.3商家发布销售的医疗器械质量应符合法定质量标准要求,并能通过生产企业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单进行证实,并在必要时可以予以提供。
3.4商家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标明的条件贮存和运输医疗器械,应确保产品在发货、运输并到达用户的整个物流过程中,产品质量和包装符合相关要求。
3.5商家应确保所销售的医疗器械包装完好,标签和说明书的整洁、清晰和可读性并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
3.6商家应当遵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记录并保存医疗器械产品的购销记录,并在必要时可以予以提供;相关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信息应当永久保存。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可追溯,并在必要时可以予以提供。
3.7商家给消费者出具的发货单或电子凭证,内容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商家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销售日期等。
第四章 附则
4.1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4.2唯品会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向商家公示。
4.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则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则的,唯品会有权酌情处理。但唯品会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唯品会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唯品会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4.4此标准于2019年5月28日首次发布,于2020年01月14日修订;如果有任何意见,请向guize@vipshop.com邮箱进行反馈,本规则将于2020年01月21日生效。
附录1:参考法律法规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4、《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5、《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6、《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8、《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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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品会开放平台隐形眼镜及护理液信息发布与质量规范
第一章 概述
为了提高唯品会开放平台隐形眼镜行业的总体产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商家发布行为及产品质量要求,特拟定该规范。
第二章 适用范围
2.1本标准规定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发布规范和质量规范。
2.2本标准适用于在唯品会销售的“医疗器械”一级类目下的“隐形眼镜”商品(“隐形眼镜伴侣”除外)。
2.3隐形眼镜,又称角膜接触镜,是一种戴在眼球角膜上,用以矫正视力或保护眼睛的镜片。
2.4隐形眼镜护理液,是指对隐形眼镜进行清洗、消毒、除去蛋白和保湿等功用的护理产品。
2.5隐形眼镜及护理液属于第Ⅲ类医疗器械,商家需要取得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范围应包括第Ⅲ类:6822项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或16-06眼科矫治和防护器具中的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
第三章 产品规范
3.1产品发布规范
3.1.1标题发布规范
3.1.1.1标题内容至少应包括并按顺序依次为:品牌名+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3.1.1.2标题中各属性内容应与隐形眼镜或护理液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内容相符。
3.1.1.3商品标题红线:
3.1.1.3.1标题中不允许含“正品”、“最**”、“第一”、“无效退款”等夸大或误导性用词。
3.1.1.3.2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1.2商品副标题(核心描述)发布规范
3.1.2.1核心描述最多为150个字(不区分中英文),用于补充说明商品的特点或作用用途,内容仅限于卖点、核心功能功效、适用人群等,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内容。
3.1.2.2核心描述红线:
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1.3主图发布规范
3.1.3.1透明隐形眼镜主图发布规范:
3.1.3.1.1主图须达到4张及以上且必须为实物拍摄图,图片尺寸为 1200 * 1200,单张不超过1024K。
3.1.3.1.2主图须为白底图,不得出现图片留白、拼接、水印、任何形式的边框,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折、满*送*等;
第一张主图 | 第二张主图 | 第三张主图 | 第四张主图 |
首张主图须必须为白底,展示商品正面实物图,能清晰看到商标及商品名称等信息。 除商品外不得出现与商品无关的其他主体(人物等)。 | 第二张主图必须为包装背面展示图,能清晰看到展示的生产商、注册证号、型号规格等信息。 | 第三张主图为隐形眼镜的产品注册证的照片。 | 第四张主图可展示包装内实物图片(盒子包装商品展示,瓶子包装商品不作要求)。 |
3.1.3.1.3主图示例如下:
第一张主图 | 第二张主图 | 第三张主图 | 第四张主图 |
3.1.3.2彩色隐形眼镜主图发布规范:
3.1.3.2.1主图须达到4张及以上且必须为实物拍摄图,图片尺寸为 1200 * 1200,单张不超过1024K。
3.1.3.2.2主图须为白底图,不得出现图片留白、拼接、水印、任何形式的边框,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折、满*送*等;
1.3.2.3第一张主图须满足以下规范条件(2选1):
第一张主图1(产品图) | 第二张主图 | 第三张主图 | 第四张主图 | 花色分类规范 |
首张主图须必须为白底,展示商品正面实物图,能清晰看到商标及商品名称等信息。 除商品外不得出现与商品无关的其他主体(人物等)。 | 第二张主图必须为包装背面展示图,能清晰看到展示的生产商、注册证号、型号规格等信息。 如果外包装是瓶装的,一个角度的图片不能完全展示重要信息,可以将背面、侧面图片放到一起。 | 第三张主图为隐形眼镜的产品注册证的照片。 | 第四张主图可展示彩色隐形眼镜佩戴效果图。 | 需在颜色分类里分别对应展示佩戴不同的效果图片。 |
第一张主图2(模特商品图) | ||||
展示模特图,需要商品实拍模特展示图,含模特,商品正面实物图,能正面看到商标及商品名称等信息; 1.模特展示图,模特大小不超过主图二分之一,模特数量不得超过2个; 2.主图必须包含产品实物正面图。 |
1.3.2.5主图示例如下:
第一张主图1 | 第二张主图 | 第三张主图 | 第四张主图 | 花色分类规范 |
第一张主图2 | ||||
3.1.3.3护理液主图发布规范:
3.1.3.3.1主图须达到4张及以上且必须为实物拍摄图,图片尺寸为 1200 * 1200,单张不超过1024K。
3.1.3.3.2主图须为白底图,不得出现图片留白、拼接、水印、任何形式的边框,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折、满*送*等;
第一张主图 | 第二张主图 | 第三张主图 | 第四张主图 |
必须为白底,展示商品包装正面实物图,能清晰看到商标及商品名称等信息。不得出现与商品无关的其他主体(人物等)。 | 第二张主图必须为包装背面展示图,能清晰看到展示的生产商、注册证号、型号规格等信息。 | 第三张主图为护理液的产品注册证的照片。 | 第四张主图可展示包装内瓶子背面实物图。 |
3.1.3.3.3主图示例如下:
第一张主图 | 第二张主图 | 第三张主图 | 第四张主图 |
3.1.4产品属性发布规范
3.1.4.1属性栏填写的商品属性必须真实,内容符合产品说明书及注册证等。
3.1.4.2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相关属性定义及示例
属性 | 定义 | 示例 |
品牌名称 | 即产品的商标名,在商标名右上(下)方有R或TM标识,可见于隐形眼镜包装标签。 | 品牌名称为“博士伦” |
产品名称 | 产品注册时所登记的产品的名称,可见于包装标签。 | 产品名称为:软性亲水接触镜 |
注册号 | 隐形眼镜和护理液注册证的编号。产品注册证为医疗器械经国家或地方药监部门审核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 如:国械注进20173221511 |
含水量 | 隐形眼镜的水分含量。 | 如:50%,55% |
配戴周期 | 隐形眼镜的更换周期。 | 如:日抛、周抛、月抛、季抛、年抛。 |
度数 | 隐形眼镜的屈光度。消费者根据眼睛验光的度数选择相应度数的隐形眼镜。 | 如:300度、350度。 |
包装规格 | 隐形眼镜:单个销售包装中包含的单片隐形镜片的数量。 | 如:2片、30片。 |
护理液:单个销售包装中包含的护理液容量和瓶数。 | 如:250ml*1瓶/盒 | |
有效期 | 隐形眼镜和护理液产品被批准的使用期限,表示该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期限。 | 如:24个月,36个月 |
生产企业 | 隐形眼镜和护理液的生产企业名称。可见于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 | 如:DUEBAContactLens。 |
3.1.5产品详情页内容规范
3.1.5.1商家发布的隐形眼镜和护理液需如实描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描述不得超出说明书规定的适用范围。推荐给个人自用的隐形眼镜的宣传,产品页面必须显著标明警示语“隐形眼镜属于第Ⅲ类医疗器械,建议购买前先去正规的眼镜销售实体店或眼科医疗机构进行专业的验配检查,确保使用安全及效果;并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3.1.5.2隐形眼镜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3.1.5.3为了更好的帮助和解决消费者选择和使用隐形眼镜类产品,商家需在产品页面详细向消费者介绍产品使用对象、安全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包括并不限于隐形眼镜光度换算表、配戴方法及配戴注意事项等。
3.1.5.4商家需在产品页面详细提供在线验光师咨询入口,并在详情页面上公布隐形眼镜的售后服务机构、产品质量投诉处理流程和服务热线。进口隐形眼镜必须公布国内的售后服务机构的联系方式。
3.1.5.5隐形眼镜和护理液页面宣传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3.1.5.5.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3.1.5.5.2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1.5.5.3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3.1.5.5.4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3.1.5.5.5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3.1.5.5.6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医疗器械的内容;
3.1.5.5.7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3.1.5.5.8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3.1.5.5.9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和表述的;
3.1.5.5.10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医疗器械宣传;
3.1.5.5.11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3.1.5.5.12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3.1.5.5.13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宣传;
3.1.5.5.1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3.1.5.6商家应当在详情页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商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 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内容。
3.1.5.7商家发布的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信息、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禁忌症等信息,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四章 产品质量规范
4.1商家在唯品会平台发布销售的隐形眼镜及护理液产品必须是合法产品,持有国家药监部门审批颁发的有效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证需展示在商品详情页面。
4.2商家在唯品会平台上发布销售的隐形眼镜及护理液产品必须获得品牌方合法完整有效的授权文件。
4.3发布销售的隐形眼镜和护理液质量应符合法定质量标准要求,由具备资质的企业生产,并能通过生产企业或有资质(指具备CMS或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单进行证实,并在第三方(如消费者、监管部门、平台抽查等)要求的情况下予以提供。
4.4商家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标明的条件贮存和运输医疗器械,应确保产品在发货、运输并到达用户的整个物流过程中,产品质量和包装符合相关要求。并随货附发货单,内容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商家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销售日期等。
4.5商家应确保所销售的隐形眼镜包装完好,标签和说明书的整洁、清晰和可读性并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
4.6商家应当记录医疗器械的购销信息,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可追溯,并在必要时可予以提供。
4.7专业人员的配置
4.7.1销售隐形眼镜的商家应提供专业验光师在线咨询服务;
4.7.2商品页面上提供验光师在线咨询入口;
4.7.3验光师资质证件需提交唯品会平台备案,如有变更,需及时更新。
第五章 附则
5.1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5.2唯品会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向商家公示。
5.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则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则的,唯品会有权酌情处理。但唯品会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唯品会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唯品会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5.4此标准于2019年5月28日首次发布,,于2020年01月14日修订;如果有任何意见,请向guize@vipshop.com邮箱进行反馈,本规则将于2020年01月21日生效。
附录1:参考法律法规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4、《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5、《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6、《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8、《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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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品会开放平台计生用品信息发布与质量规范
第一章 概述
1.1为了提高唯品会计生用品行业的总体产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商家发布行为,特拟定该规范。
第二章 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计生用品的信息发布和质量规范。
2.2本标准适用于在唯品会销售的“医疗器械类”一级类目下 “计生情趣”下的早孕试纸、排卵试纸、避孕套商品。
第三章 产品规范
3.1产品发布规范
3.1.1标题发布规范
3.1.1.1标题内容至少应包括产品:品牌名+产品名称+规格;
3.1.1.2标题中描述产品信息的内容应与产品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中的内容相符;
3.1.1.3标题中不得带有任何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明星名字;
3.1.1.4商品标题红线
3.1.1.4.1标题中不允许含“正品”、“最**”、“第一”、“无效退款”等夸大或误导性用词;
3.1.1.4.2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2商品副标题(核心描述)发布规范
3.2.1核心描述最多为150个字(不区分中英文),用于补充说明商品的特点和作用用途,内容仅限于卖点、适用人群、适应症状,非医疗器械类情趣用品不得使用出现功能功效等医疗性用语等,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内容;
3.2.2核心描述红线
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3主图发布规范
3.3.1商家至少要有4张主图,应清晰易识别,不得出现与商品无关的物品、人物等信息,不得出现图片留白、拼接、水印、任何形式的边框,不得包含商家logo、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图片尺寸为 1200 * 1200,单张不超过1024K。
3.3.2四张主图要求如下:
第一张主图 | 第二张主图 | 第三张主图 | 第四张主图 |
商品正面实物图:必须为白底图,不得出现与商品无关的物品、人物等信息,不得出现图片留白、拼接、水印、任何形式的边框,不得包含商家logo、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 | 商品标签信息图:能清晰看到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备案号、生产企业、规格型号等信息。 | 商品为避孕套、早孕试纸、排卵试纸的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的照片。 | 商品拆包装后内容物正面全貌图。 |
|
3.3.3以下图片,均不允许发布:
3.3.3.1不得使用与视频资源相关标志;
3.3.3.2不得使用存储设备相关图片,包括不仅限于VR设备;
3.3.3.3不得涉及未成年儿童、展示未成年人身体的,不论是否使用指定素材完全遮挡。
3.3.3.4警用类手铐、脚铐、拇指铐和从图片可以判断带有齿轮的手铐、脚铐、拇指铐等,均不允许发布。
3.3.3.5信息内容(包括不仅限于标题、图片文字) 不得使用低俗、未成年人类、恶俗、不健康用语等描述,包括但不限于:萝莉、女学生、R17、口暴、狂插、预谋等.
3.3.3.6不得使用他人形象,有授权除外。
3.3.4避孕套类商品的特殊发布要求,适用于主图、标题、详情页、店铺装修页及产品包装/说明书等内容。
3.3.4.1不得使用含有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具有挑逗性等内容的图片,只允许商品实物展示,不得与其它商品、人物搭配展示,不得展示商品性使用场景,若为真人(包括但不限于真人图片、真人模特等),无论是否使用指定的素材完全遮挡敏感部位,均不允许发布;若为非真人,必须使用指定的素材完全遮挡敏感部位,不允许发布的情形如下,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场景:
3.3.4.2具有挑逗性的图片,包括不仅限于面部表情迷离、泛红晕、不明液体。
3.3.4.3具有性行为的图片,包括不仅限于如男男、女女、男女性爱舌吻。
3.4产品属性发布规范
属性 | 定义 |
品牌名 | 产品的商标名,在商标名右上(下)方有R或TM标识,可见于商品包装标签。 |
产品名称 | 产品注册时所登记的产品的名称,可见于外包装标签、说明书或医疗器械注册证。 |
医疗器械注册证号 | 产品注册证为国家或地方药监部门颁发的批准医疗器械生产的证明编号,可见于外包装标签、说明书或医疗器械注册证。 |
生产企业 | 产品的制造企业,可见于外包装标签、说明书或医疗器械注册证。 |
产品标准 | 产品标准是指产品制造所遵循的技术标准,标准号经备案的产品标准的编号。 |
包装规格 | 最小销售包装中所包含的单个使用单元的数量。如避孕套12支/盒;测孕试纸:10片/盒。 |
保质期 | 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如36个月。 |
产地 | 生产地区或国家。 |
3.5详情页发布规范
3.5.1避孕套类商品应在商品详情页明显的位置增加以下提示内容:
温馨告示:
1)本商品为成人用品,未成年人(18岁以下)请勿浏览购买;
2)为确保用户隐私受到保护,本商品采取了严密包装和保密发货措施。
3.5.2详情页图片发布要求应符合1.3图片内容要求;
3.5.3详情页的文字描述内容应与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的内容相符;
3.5.4商家发布的商品需如实描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应确保其内容与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的内容相符。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验孕棒、早孕试纸、排卵试纸类)的页面宣传,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对于医疗器械产品有明确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的,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请使用前仔细阅读”。
3.5.5商品宣传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3.5.5.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3.5.5.2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5.5.3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3.5.5.4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3.5.5.5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3.5.5.6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医疗器械的内容;
3.5.5.7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3.5.5.8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3.5.5.9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和表述的;
3.5.5.10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医疗器械宣传;
3.5.5.11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3.5.5.12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3.5.5.13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宣传;
3.5.5.1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3.5.6产品参数如品牌、规格、产地、材质等信息应与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3.5.7经营医疗器械的商家应当在商品详情页面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内容。
3.5.8商家发布的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信息、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禁忌症等信息,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四章 产品质量规范
4.1商家发布销售的医疗器械必须是合法产品,经国家或地方药监局审批并持有有效产品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4.2商家发布售的产品不得超出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范围。
4.3商家发布销售的商品应是持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资质的企业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在必要时,可以提供产品检验合格的证明。
4.4发布销售的商品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必须要有中文标签及说明书,并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4.5商家在邮寄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商品的完整性和质量不受损坏;若为医疗器械类商品,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标明的条件贮存和运输医疗器械。
4.6商家应当记录医疗器械销售信息,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可追溯,并在必要时,可予以提供。
4.7商家给消费者出具的发货单或电子凭证,内容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商家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销售日期等。
第五章 附则
5.1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5.2唯品会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向商家公示。
5.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则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则的,唯品会有权酌情处理。但唯品会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唯品会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唯品会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5.4此标准于2019年5月28日首次发布,于2020年01月14日修订,如有任何意见,请向guize@vipshop.com邮箱进行反馈,本规则将于于2020年01月21日生效。
附录1:参考法律法规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4、《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5、《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6、《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8、《产品质量法》。
9、《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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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品会开放平台保健食品信息发布及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为了提高唯品会MP平台保健食品行业的总体产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商家发布行为,特拟定该管理规范。
第二章 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产品的发布规范和质量规范。
1.1本标准适用类目:“母婴用品”、“营养保健”一级类目下的保健食品。
2.定义:
保健食品,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本标准特指依法应当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即需取得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保健食品备案凭证》的保健食品,即我们常说的“蓝帽子”食健字号或食健备号的食品。
第三章 产品发布规范
3.1.标题发布规范:
3.1.1标题必须按顺序包含品牌名+产品名称+规格。其中品牌名只能有一个且必须为经平台审核批准的品牌名称,产品名称需是保健品批文或备案核准的产品名称,进口保健食品品牌英文名称应放在中文名称前面,中间用“/”分开,例如:K-Max/康麦斯,标题中关于商品本身的描述必须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保健食品备案凭证》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1.2商品标题红线:
3.1.2.1标题中不允许含“正品”、“最**”、“第一”、“无效退款”等夸大或误导性用词;
3.1.2.2标题中禁止出现其他商品名称或品牌名称,禁止出现与商品批件或备案凭证内容不符的其他商品的功能功效描述。
3.1.2.3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2商品副标题(核心描述)发布规范
3.2.1核心描述最多为150个字(不区分中英文),用于补充说明商品的特点和作用用途,内容仅限于卖点、核心功能功效、适用人群、适应症状等,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内容。
3.2.2核心描述红线:
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3主图发布规范
3.3.1主图整体要求如下:
3.3.1.1主图图片必须不少于5张且必须为实物拍摄图,图片尺寸为 1200 * 1200,单张不超过1024K。
3.3.1.2主图必须为白底,不许出现图片留白、拼接、水印、任何形式的边框,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折、满*送*等。
3.3.2保健食品类目5张主图展示内容要求如下:
3.3.2.1首张主图必须为商品正面实物图,能清晰看到蓝帽子标识、商标及商品名称等信息。
3.3.2.2第二张主图必须为保健食品标签实物图,能清晰展示产品名称、配料表、功效、适宜人群等信息。
3.3.2.3第三张主图必须为保健食品侧面实物图,清晰展示产品的生产商等信息。
3.3.2.4第四张主图必须为保健食品批文大图。
3.3.2.5第五张主图可展示产品内容物图片或外包装其他版面信息。
3.3.3主图展示模板如下:
第一张: 商品正面实物图 | 第二张: 保健食品标签实物图 | 第三张: 保健食品侧面实物图 | 第四张: 保健食品批文大图 |
![]() | |||
第五张: 可展示产品内容物图片或外包装其他版面信息 | |||
3.4产品属性发布规范:
3.4.1产品发布时,必须正确选择品牌,属性栏填写的商品属性必须真实,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涉及产品名称、主要原料、保健功能、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等信息必须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保健食品备案凭证》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4.2发布含保健食品及普通食品的组合套装时,须以保健食品为主商品。
3.4.3产品详情页面描述规范:
3.4.3.1详情描述中必须包含一张能清晰且真实展现商品品牌的实物图片。
3.4.3.2详情描述中必须包含一张能清晰且真实展现保健食品标签信息的实物图片。
3.4.3.3若主图中已展示品牌和中文标签,详情描述中可不必重复展示。
3.4.3.4经备案允许上架销售的临近效期保健食品,必须在描述页面清晰明显地展示保健食品的剩余保质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页面中提醒买家,同时须确保商品的质量完好及消费者食用的安全性等。
3.4.3.5商家发布的保健食品需如实描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应确保其内容符合批准的功能功效。在商品的详情描述页面中必须标明“本品为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物,不能用于疾病预防与治疗”的忠告语。
3.4.3.6成份为转基因食品或原料含有转基因成份的,商品标识均应该显著标示。
3.5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及说明书规范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应包括以下内容:
3.5.1保健食品名称;
3.5.2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凭证号;
3.5.3主要原料;
3.5.4主要功效成分及含量(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3.5.5规格;
3.5.6保健功能;
3.5.7适宜人群;
3.5.8不适宜人群;
3.5.9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3.5.10保质期;
3.5.11储藏方法;
3.5.12产品标准号/执行标准(进口产品可免);
3.5.13生产企业和生产地址: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与依法登记注册的相一致,进口保健食品还必须标示原产国、地区(港、澳、台)名称。
3.5.14注意事项;
3.5.15须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3.5.16法律、法规或者保健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3.6产品宣传规范
商家发布的保健食品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不得真人展示效果,所描述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信息,必需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保健食品备案凭证》所载明的内容一致。宣传页面内容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保健食品宣传禁止出现以下情形和内容:
3.6.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3.6.2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6.3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3.6.4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3.6.5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3.6.6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
3.6.7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3.6.8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的作用;
3.6.9明示或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形象;
3.6.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产品质量规范
4.1商家发布销售的保健食品必须是合法产品,经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持有有效的产品批准证书或备案凭证。
4.2商家发布销售的产品不得超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
4.3商家发布销售的保健食品质量应符合商品本身标注的执行标准要求,并能通过生产企业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指具备CMA、CMAF、CNAS资质)出具的检测报告单进行证实,并在必要时可以予以提供。
4.4商家应当按照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标明的条件贮存和运输保健食品,应确保产品在发货、运输并到达用户的整个物流过程中,产品质量和包装符合相关要求。
4.5商家应确保所销售的保健食品包装完好,标签和说明书的整洁、清晰和可读性并符合行业及法规要求。
4.6保健食品的功能应符合国家监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可参考附录A。
4.7保健食品中不得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药品、禁用物品等,可参考附录B、附录C、附录D。
4.8商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要求:参照《唯品会开放平台保质期商品管理规则》执行。
4.9商家应记录和保存保健食品的购进及销售记录,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并在必要时,可以予以提供。
4.10商家应当履行保健食品召回义务,当发现其生产或经营的保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通知平台和消费者,实施召回。
第五章 唯品会质量抽查
5.1唯品会将会不定期委托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所有在唯品会MP平台销售的保健食品进行内在质量抽查。检测项目参考如下(不限于以下项目):
序号 | 项目类别 | 检测项目 |
1 | 标签 | 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标签标识和说明书、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等 |
2 | 微生物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溶血性链球菌、副溶血性弧菌、溶血性链球菌、单增李斯特等) |
3 | 污染物限量 | 铅、砷、镉、汞等 |
4 | 真菌毒素残留 | 展青霉素、黄曲霉B1、黄曲霉M1等 |
5 | 违法添加物质 | 麻黄碱、伐地那非、西地那非、利血平、尼群地平、兴奋剂、激素等 |
6 | 标志性功效成分 | 钙、铁、锌、蛋白质、维生素A、维生素C、维生素E、左旋肉碱酒石酸盐、大豆异黄酮、二十碳五烯酸(EPA)、二十二碳六烯酸(DHA)等 |
第六章 附则
1、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2、唯品会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向商家公示。
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则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则的,唯品会有权酌情处理。但唯品会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唯品会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唯品会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4、此标准于2019年6月24日首次发布,于2020年01月14日修订;如果有任何意见,请向guize@vipshop.com邮箱进行反馈,本规则将于2020年01月21日生效。
附录1:本规范制定参考的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广告法》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附录A
保健食品功能:
序号 | 功能 | 序号 | 功能 |
1 | 增强免疫力 | 15 | 减肥 |
2 | 辅助降血脂 | 16 | 改善生长发育 |
3 | 辅助降血糖 | 17 | 增加骨密度 |
4 | 抗氧化 | 18 | 改善营养性贫血 |
5 | 辅助改善记忆 | 19 | 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 |
6 | 缓解视疲劳 | 20 | 祛痤疮 |
7 | 促进排铅 | 21 | 祛黄褐斑 |
8 | 清咽 | 22 | 改善皮肤水份 |
9 | 辅助降血压 | 23 | 改善皮肤油份 |
10 | 改善睡眠 | 24 | 调节肠道菌群 |
11 | 促进泌乳 | 25 | 促进消化 |
12 | 缓解体力疲劳 | 26 | 通便 |
13 | 提高缺氧耐受力 | 27 | 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
14 | 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
附录B
卫健委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中药名单: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坷子、赤芍、远志、麦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缨子、青皮、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葫芦巴、茜草、筚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附录C
保健食品禁用中药名单(注:毒性或者副作用大的中药):
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黄、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附录CD
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
序号 | 保健功能 | 可能非法添加物质名称 |
1 | 声称减肥功能产品 | 西布曲明、麻黄碱、芬氟拉明 |
2 | 声称辅助降血糖(调节血糖)功能产品 | 甲苯磺丁脲、格列苯脲、格列齐特、格列吡嗪、格列喹酮、格列美脲、马来酸罗格列酮、瑞格列奈、盐酸吡格列酮、盐酸二甲双胍、盐酸苯乙双胍 |
3 | 声称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功能产品 | 那红地那非、红地那非、伐地那非、羟基豪莫西地那非、西地那非、豪莫西地那非、氨基他打拉非、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伪伐地那非和那莫西地那非等PDE5型(磷酸二酯酶5型)抑制剂 |
4 | 声称增强免疫力(调节免疫)功能产品 | 那红地那非、红地那非、伐地那非、羟基豪莫西地那非、西地那非、豪莫西地那非、氨基他打拉非、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伪伐地那非和那莫西地那非等PDE5型(磷酸二酯酶5型)抑制剂 |
5 | 声称改善睡眠功能产品 | 地西泮、硝西泮、氯硝西泮、氯氮卓、奥沙西泮、马来酸咪哒唑仑、劳拉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三唑仑、巴比妥、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司可巴比妥、氯美扎酮 |
6 | 声称辅助降血压(调节血脂)功能产品 | 阿替洛尔、盐酸可乐定、氢氯噻嗪、卡托普利、哌唑嗪、利血平、硝苯地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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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品会开放平台特殊膳食用食品信息发布及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为了提高唯品会MP平台特殊膳食用食品行业的总体产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商家发布行为,特拟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章 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在MP平台销售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的发布规范和质量规范。
2.2本标准适用类目:“母婴用品”、“营养保健”一级类目下特殊膳食用食品。
2.3定义:
特殊膳食用食品: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主要包括:
2.3.1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2.3.2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2.3.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涉及的品种除外);
2.3.4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第三章 产品发布规范
3.1标题发布规范
3.1.1标题必须包含品牌名+商品名称+规格,发布顺序必须按品牌名+商品名称+规格的顺序发布;
3.1.2标题品牌名只能有一个且必须为与产品一致并经唯品会授权的品牌名称,进口膳食营养补充食品品牌的英文名称应放在中文名称前面,中间用“/”分开,例如:K-Max/康麦斯;
3.1.3标题中关于商品本身的描述必需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
3.1.4商品标题红线:
3.1.4.1标题中不允许含“正品”、“最**”、“第一”、“无效退款”等夸大或误导性用词;
3.1.4.2标题中禁止出现其他商品名称或品牌名称,禁止出现与商品注册证或备案凭证批准内容不符的其他商品的功能功效描述。
3.1.4.3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2商品副标题(核心描述)发布规范
3.2.1核心描述最多为150个字(不区分中英文),用于补充说明商品的特点和作用用途,内容仅限于卖点、适用人群等,必须符合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
3.2.2核心描述红线:
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3主图发布规范
3.3.1主图图片必须不少于4张且必须为实物拍摄图,图片尺寸为 1200 * 1200,单张不超过1024K。
3.3.2首张主图必须为白底,展示商品正面实物图,能清晰看到商标及商品名称等信息。不许出现图片留白、拼接、水印、任何形式的边框,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折、满*送*等。
3.3.3若为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主图必须包含有一张能清晰展示和可辨认看清产品配方注册证号信息的实物图片。
3.3.4必须包含一张清晰的膳食营养补充食品标签实物图,能清晰展示产品名称、配料表等信息,进口膳食营养补充食品展示中文标签。
3.3.5建议主图展示模板如下:
第一张: 商品正面实物图 | 第二张: 标签实物图(营养成份表等、进口商品展示中文标签) | 第三张: 标签实物图(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等) | 第四张: 其他(内容物或其他重要标签信息面)(建议) |
| ![]() | ![]() |
3.4商品属性发布规范
属性栏填写的商品属性必须真实,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5产品详情页面描述规范
3.5.1产品属性值描述页面展示规范:
3.5.1.1详情描述里需包含一张能清晰真实展现商品品牌图片。
3.5.1.2详情描述里需包含一张能清晰真实展现膳食营养补充食品标签信息的图片。(标签信息应包含本标准3.2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识标志规范中的相关内容)
3.5.1.3若主图中已展示品牌和中文标签,详情描述中可不必重复展示。
3.5.2临近保质期的膳食营养补充食品,必须在描述页面清晰明显地展示产品的剩余保质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页面中提醒买家。
3.5.3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页面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作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或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原料来源不得标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
3.5.4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在详情描述中应标明“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的警示语。
3.5.5属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还应在详情描述中应标明“对于0-6月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的忠告。
3.5.6膳食营养补充食品详情描述中必须标明“本品为膳食营养补充食品,不能代替药物,不宜超过推荐量或与同类营养素补充食品同时食用”的忠告语。
3.5.7转基因食品应该显著标示。
3.5.8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特殊膳食食品,需在详情页面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3.6特殊膳食食品的产品标识标志规范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7718 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内容,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3.6.1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6.2应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相应产品标准中标签、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3.6.3不应对0~6 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3.6.4标签应用完整、规范的简体中文标识标明,标签应标明下列事项:
3.6.4.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
3.6.4.2主要成分或者配料表;
3.6.4.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6.4.4产品标准代号或执行标准(进口食品可免);
3.6.4.5贮存条件;
3.6.4.6所使用的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3.6.4.7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食品可免);
3.6.4.8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3.6.4.9能量和营养成分;
3.6.4.10营养标签(《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豁免的商品除外);
3.6.4.11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3.2.2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3.2.3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2.4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且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3.2.5婴幼儿奶粉标签内容应与备案凭证载明的内容一致,还应当标明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7产品宣传规范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题、主图、详情描述、包装、说明书等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真人展示效果,所描述功效必需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详见附录B)
3.7.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3.7.2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7.3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3.7.4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3.7.5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3.7.6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内容;
3.7.7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3.7.8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特殊膳食用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的作用;
3.7.9明示或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形象;
3.7.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产品质量规范
4.1商家发布销售的产品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生产/营范围。
4.2商家发布销售的特殊膳食食品质量应符合商品本身标注的执行标准要求,并能通过生产企业、法定检测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指具备CMA、CMAF、CNAS资质)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证实;必要时,可予以提供。
4.3商家应当按照特殊膳食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标明的条件贮存和运输食品,应确保产品在发货、运输并到达用户的整个物流过程中,产品质量和包装符合相关要求。
4.4商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要求:参照《唯品会开放平台保质期商品管理规则》执行。
4.5商家应记录和保存特殊膳食食品的购进及销售记录,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并在必要时,可以予以提供。
4.6商家应当履行不安全食品召回义务,当发现其生产或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通知平台和消费者,实施召回。
4.7禁止经营下列婴幼儿配方乳粉:
4.7.1不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之内的;
4.7.2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
4.7.3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的;
4.7.4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
4.7.5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
4.7.6包装破损、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
4.7.7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
4.7.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7.9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疾病的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第五章 唯品会质量抽查
5.1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商品本身标注的执行标准及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唯品会将会不定期委托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所有在唯品会MP平台销售的食品进行内在质量抽查。
5.2检测项目参考如下(不仅限于以下项目):
序号 | 项目类别 | 检测项目 |
1 | 标签 | 营养成分表、配料表、警示语/适宜人群等 |
2 | 食品添加剂 | 色素、防腐剂、甜味剂、抗氧化剂等 |
3 | 微生物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溶血性链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单增李斯特菌、绿脓标菌等) |
4 | 污染物限量 | 铅、砷、镉、汞、硝酸盐、亚硝酸盐等 |
5 | 营养素/理化指标 | 水份、过氧化值、酸价、三聚氰氨、蛋白质、脂肪、钙、铁、锌、磷、碘、维生素A、维生素C、维生素E、烟酸、叶酸、二十碳五烯酸(EPA)、二十二碳六烯酸(DHA)等 |
6 | 产品感官 | 形态、色泽、组织、滋味口感、杂质等 |
7 | 真菌毒素残留 | 展青霉素、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等 |
第六章 附则
1、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2、唯品会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向商家公示。
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则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则的,唯品会有权酌情处理。但唯品会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唯品会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唯品会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4、此标准于2019年6月24日首次发布,于2020年01月13日修订;如果有任何意见,请向guize@vipshop.com邮箱进行反馈,本规则将于2020年01月21日生效。
附录1:本规范制定参考的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的监督管理办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广告法》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附录A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A.1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A.2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A.3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附录B
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D.1本附录规定了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D.2能量
人体需要能量来维持生命活动。
机体的生长发育和一切活动都需要能量。
适当的能量可以保持良好的健康状况。
能量摄入过高、缺少运动与超重和肥胖有关。
D.3蛋白质
蛋白质是人体的主要构成物质并提供多种氨基酸。
蛋白质是人体生命活动中必需的重要物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
蛋白质有助于构成或修复人体组织。
蛋白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
蛋白质是组织形成和生长的主要营养素。
D.4脂肪
脂肪提供高能量。
每日膳食中脂肪提供的能量比例不宜超过总能量的30 %。
脂肪是人体的重要组成成分。
脂肪可辅助脂溶性维生素的吸收。
脂肪提供人体必需脂肪酸。
D.4.1饱和脂肪
饱和脂肪可促进食品中胆固醇的吸收。
饱和脂肪摄入过多有害健康。
过多摄入饱和脂肪可使胆固醇增高,摄入量应少于每日总能量的10 %。
D.4.2反式脂肪酸
每天摄入反式脂肪酸不应超过2.2g,过多摄入有害健康。
反式脂肪酸摄入量应少于每日总能量的1 %,过多摄入有害健康。
过多摄入反式脂肪酸可使血液胆固醇增高,从而增加心血管疾病发生的风险。
D.5胆固醇
成人一日膳食中胆固醇摄入总量不宜超过300 mg。
D.6碳水化合物
碳水化合物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和能量主要来源。
碳水化合物是人类能量的主要来源。
碳水化合物是血糖生成的主要来源。
膳食中碳水化合物应占能量的60 %左右。
D.7膳食纤维
膳食纤维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肠道功能。
膳食纤维是低能量物质。
D.8钠
钠能调节机体水分,维持酸碱平衡。
成人每日食盐的摄入量不超过6g。
钠摄入过高有害健康。
D.9维生素A
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暗视力。
维生素A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
D.10维生素D
维生素D可促进钙的吸收。
维生素D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健康。
维生素D有助于骨骼形成。
D.11维生素E
维生素E有抗氧化作用。
D.12维生素B1
维生素B1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维生素B1有助于维持神经系统的正常生理功能。
D.13维生素B2
维生素B2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
维生素B2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D.14维生素B6
维生素B6有助于蛋白质的代谢和利用。
D.15维生素B12
维生素B12有助于红细胞形成。
D.16维生素C
维生素C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
维生素C有助于维持骨骼、牙龈的健康。
维生素C可以促进铁的吸收。
维生素C有抗氧化作用。
D.17烟酸
烟酸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
烟酸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烟酸有助于维持神经系统的健康。
D.18叶酸
叶酸有助于胎儿大脑和神经系统的正常发育。
叶酸有助于红细胞形成。
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
D.19泛酸
泛酸是能量代谢和组织形成的重要成分。
D.20钙
钙是人体骨骼和牙齿的主要组成成分,许多生理功能也需要钙的参与。
钙是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密度。
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发育。
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更坚固。
D.21镁
镁是能量代谢、组织形成和骨骼发育的重要成分。
D.22铁
铁是血红细胞形成的重要成分。
铁是血红细胞形成的必需元素。
铁对血红蛋白的产生是必需的。
D.23锌
锌是儿童生长发育的必需元素。
锌有助于改善食欲。
锌有助于皮肤健康。
D.24碘
碘是甲状腺发挥正常功能的元素。
附录C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
项目 | 含量声称方式 | 含量要求a | 限制性条件 |
能量 | 无能量 | ≤17 kJ/100 g(固体)或100 mL(液体) | 其中脂肪提供的能量≤总能量的50%。 |
低能量 | ≤170 kJ/100 g固体 ≤80 kJ/100 mL液体 | ||
蛋白质 | 低蛋白质 | 来自蛋白质的能量≤总能量的5 % | 总能量指每100 g/mL或每份 |
蛋白质来源,或含有蛋白质 | 每100 g的含量≥10 % NRV 每100 mL的含量≥5 % NRV或者 每420 kJ的含量≥5 % NRV | ||
高,或富含蛋白质 | 每100 g的含量≥20 % NRV 每100 mL的含量≥10 % NRV或者 每420 kJ的含量≥10 % NRV | ||
脂肪 | 无或不含脂肪 | ≤0.5 g/100 g(固体)或100 mL(液体) | |
低脂肪 | ≤3 g/100 g固体;≤1.5 g/100 mL液体 | ||
瘦 | 脂肪含量≤10 % | 仅指畜肉类和禽肉类 | |
脱脂 | 液态奶和酸奶:脂肪含量≤0.5 %; 乳 粉:脂肪含量≤1.5 %。 | 仅指乳品类 | |
无或不含饱和脂肪 | ≤0.1 g/ 100 g(固体)或100 mL(液体) | 指饱和脂肪及反式脂肪的总和 | |
低饱和脂肪 | ≤1.5 g/100 g固体 ≤0.75 g /100 mL液体 | 1.指饱和脂肪及反式脂肪的总和 2.其提供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 |
无或不含反式脂肪酸 | ≤0.3 g/100 g(固体)或100 mL(液体) | ||
胆固醇 | 无或不含胆固醇 | ≤5 mg/100 g(固体)或100 mL(液体) | 应同时符合低饱和脂肪的声称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 |
低胆固醇 | ≤20m g /100 g固体 ≤10m g /100 mL液体 | ||
碳水化合物(糖) | 无或不含糖 | ≤0.5 g /100 g(固体)或100 mL(液体) | |
低糖 | ≤5 g /100 g(固体)或100 mL(液体) | ||
低乳糖 | 乳糖含量≤2 g/100 g (mL) | 仅指乳品类 | |
无乳糖 | 乳糖含量≤0.5 g/100 g (mL) | ||
膳食纤维 | 膳食纤维来源或含有膳食纤维 | ≥3 g/ 100 g(固体) ≥1.5 g/ 100 mL(液体)或 ≥1.5 g/ 420 kJ | 膳食纤维总量符合其含量要求;或者可溶性膳食纤维、不溶性膳食纤维或单体成分任一项符合含量要求 |
高或富含膳食纤维或良好来源 | ≥6 g/ 100 g(固体) ≥3 g/ 100 mL(液体)或 ≥3 g/ 420 kJ | ||
钠 | 无或不含钠 | ≤5 mg /100 g或100 mL | 符合“钠”声称的声称时,也可用“盐”字代替“钠”字,如“低盐”、“减少盐”等` |
极低钠 | ≤40 mg /100 g或100 mL | ||
低钠 | ≤120 mg /100 g或100 mL | ||
维生素 | 维生素×来源 或 含有维生素× | 每100 g中≥15 % NRV 每100 mL中≥7.5 % NRV或 每420 kJ中≥5 % NRV | 含有“多种维生素”指3种和(或)3种以上维生素含量符合“含有”的声称要求 |
高或富含维生素× | 每100 g中≥30 % NRV 每100 mL中≥15% NRV或 每420 kJ中≥10 % NRV | 富含“多种维生素”指3种和(或)3种以上维生素含量符合“富含”的声称要求 | |
矿物质(不包括钠) | ×来源,或含有× | 每100 g中≥15 % NRV 每100 mL中≥7.5 % NRV或 每420 kJ中≥5 % NRV | 含有“多种矿物质”指3种和(或)3种以上矿物质含量符合“含有”的声称要求 |
高,或富含× | 每100 g中≥30 % NRV 每100 mL中≥15% NRV或 每420 kJ中≥10 % NRV | 富含“多种矿物质”指3种和(或)3种以上矿物质含量符合“富含”的声称要求 | |
a用“份”作为食品计量单位时,也应符合100 g(mL)的含量要求才可以进行声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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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品会开放平台干燕窝信息发布及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为了提高唯品会MP平台干燕窝行业的总体产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商家发布行为,特拟定该管理规范。
第二章 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营养保健》传统滋补》燕窝”类目下干燕窝类商品的发布规范和质量规范。
2.2本规范不适用于即食燕窝类商品。
第三章 产品发布规范
3.1标题发布规范
3.1.1标题内容至少应包括产品品牌名和产品名称。
3.1.2标题中描述产品属性或参数的内容应与产品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中的内容相符。
3.1.3标题中不得带有任何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
3.1.4商品标题红线:
3.1.4.1标题中不允许含“正品”、“最**”、“第一”、“无效退款”等夸大或误导性用词;
3.1.4.2标题中禁止出现其他商品名称或品牌名称,禁止出现与商品批件或备案凭证内容不符的其他商品的功能功效描述;
3.1.4.3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2商品副标题(核心描述)发布规范
3.2.1核心描述最多为150个字(不区分中英文),用于补充说明商品的特点和作用用途,内容仅限于卖点、核心功能功效、适用人群、适应症状等,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内容。
3.2.2核心描述红线:
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3主图发布规范
3.3.1主图图片必须达到三张及以上,应清晰易识别,图片尺寸为 1200 * 1200,单张不超过1024K。
3.3.2图片不得拼接、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边框、留白、水印等,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折、满*送*等。
3.3.3商标持有人可将其拥有的LOGO放置于主图左上角,且LOGO大小固定比例以内,宽度为图片大小的十分之四以内,高度为图片大小的十分之二以内。
3.3.4主图要求如下:
3.3.4.1第一张主图必须是最小销售包装图,能清晰看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燕窝质量安全研究中心”发放的溯源码;
3.3.4.2其他两张主图排序不限,一张必须为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中文标签图;另一张为商品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3.3.4.3主图展示模板如下:
第一张主图 | 第二张主图 | 第三张主图 |
最小销售包装图,能清晰看到CAIQ发放的溯源码标签 | 最小销售包装的中文标签图。 | 近一年内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
| ![]() |
3.4产品宣传规范
3.4.1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3.4.2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4.3利用商品使用前与使用后的图片、文字进行比较,突出商品功效,误导消费者的。
3.4.4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国家级产品”等唯一性、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和表述的。
3.4.5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食用。
3.4.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产品质量规范
4.1发布销售的干燕窝必须具备可追溯标识(即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燕窝质量安全研究中心发放的溯源码)且可进行溯源的进口燕窝;商家能够提供燕窝的进口报关单、同批次的进口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原产地证书、兽医卫生证书和卫生证书等资料。
4.2发布销售的商品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必须要有中文标签,应当按照规定标注品名、重量、燕屋(洞)名称及注册号、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产品储存条件和生产日期等信息;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属于预包装食品的还需要符合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
4.3应确保产品在发货、运输并到达用户的整个物流过程中,产品质量和包装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章 附则
5.1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5.2唯品会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向商家公示。
5.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则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则的,唯品会有权酌情处理。但唯品会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唯品会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唯品会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5.4此标准于2019年6月24日发布,如果有任何意见,请向guize@vipshop.com邮箱进行反馈,本规则将于2019年7月1日生效。
附录1:本规范制定参考的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马来西亚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泰国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关于启用CAIQ燕窝认证标识的通知》
《质检总局关于更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152号)》
本文链接: https://rule.vip.com/mprule_themelist.php?cid=138&style=blank&aid=521
唯品会开放平台普通食品信息发布及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为了提高唯品会MP平台普通食品行业的总体产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商家发布行为,特拟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章 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在唯品会MP平台销售普通食品产品的发布规范和质量规范。
2.2本标准适用类目:孕婴食品、中外健康营养食品、休闲食品、中式茗茶、酒水、营养保健、饮料、基础食品等类目中涉及的普通食品以及生鲜类目中涉及需要经过加工制作的食品。但不包括上述类目下的保健食品及膳食营养补充食品。
第三章 产品发布规范
3.1标题发布规范
3.1.1标题必须包含品牌名+商品名称,发布顺序必须按品牌名+商品名称的顺序发布。
3.1.2商品标题红线:
3.1.2.1标题中不允许含“正品”、“最**”、“第一”、“无效退款”等夸大或误导性用词;
3.1.2.2标题中禁止出现其他商品名称或品牌名称,禁止出现与商品标签或说明书内容不符的其他商品的描述;
3.1.2.3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2商品副标题(核心描述)发布规范
3.2.1核心描述最多为150个字(不区分中英文),用于补充说明商品的特点,内容仅限于卖点、适用人群等,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内容。
3.2.2核心描述红线:
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3图片发布规范
3.3.1主图图片必须达到5张及以上,应清晰易识别,图片尺寸为 1200 * 1200,单张不超过1024K;
3.3.2商标所有人可将其拥有的品牌LOGO放置于主图左上角,且LOGO大小固定比例以内,宽度为图片大小的十分之四以内,高度为图片大小的十分之二以内;
3.3.3第一张主图必须为白底的商品实物图,若为预包装食品,首张图片应该是产品实物的正面图,能清晰看到商标及商品名称等信息。图片不得拼接、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边框、留白、水印等,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折、满*送*等,图中除商品外不得出现与商品无关的其他主体(人物等),为方便拍摄而放置商品的托盘等除外;
3.3.4第二张主图为白底的商品实物图,——第三张为清晰平整可放大的食品标签图,能清晰展示配料表、营养成分表(如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贮存条件、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如果不能完全展现,则在第三张主图中展现(可使用包装设计图等,但必须和食品实际包装内容完全一致;配料表、营养成分表必须文字/数字均清晰可识别,无任何遮挡修改);
3.3.5第四张主图可展示产品内容物图片或外包装其他版面信息。
3.3.6主图模版参考如下:
第一张: 商品实物图/商品实物正面图(可见品名、商标等) | 第二张: 实拍场景图,清晰不失真,多角度的进行产品特色展示 | 第三张: 清晰平整可放大的食品标签图,能清晰展示配料表、营养成分表 | 第四张: 可展示产品内容物图片或外包装其他版面信息 |
3.4属性发布规范
属性栏填写的商品属性必须真实,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5产品详情描述规范
3.5.1详情描述中必须包含一张能清晰且真实展现商品品牌的实物图片;
3.5.2详情描述中必须包含一张能清晰且真实展现商品内容物或整体包装的实物图片;
3.5.3详情描述中必须至少包含一张能清晰展示中文标签信息的实物图片(标签信息应包含2.2普通食品标识标志规范中的相关内容);
3.5.4若主图中已展示品牌、中文标签、整体包装或内容物图,详情描述中可不必重复展示;
3.5.5临界保质期食品,必须在详情描述页面的最上方清晰明显地展示“临期商品”字样,字样大小”二号字体“,颜色为”标准红色“。临期商品的保质期要求详见本规范第4.5条;
3.5.6传统滋补营养品类目下的商品,需在详情页面中展示相应的资质。例:原产地认证商品,必须展示原产地认证证书;国产商品,展示商品近一年内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进口商品,必须展示近一年内的卫检证书和报关单;野山参等产品,必须展示经权威机构鉴定的“身份证”信息等;
3.5.7转基因食品应该显著标示;
3.5.8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需在详情页面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3.6标签说明书规范
3.6.1普通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食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6.2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5),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3.6.3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5),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6.4标签应标明下列事项:
3.6.4.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3.6.4.2成分或配料表;
3.6.4.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6.4.4保质期(乙醇含量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3.6.4.5产品标准代号或执行标准(进口食品可免);
3.6.4.6贮存条件;
3.6.4.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3.6.4.8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食品可免);
3.6.4.9营养标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豁免的商品除外);
3.6.4.10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3.6.5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6.6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6.7 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样。不得使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不得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
3.6.8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3.6.9商家经营的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销售。商家需对商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3.7产品宣传规范
商家发布的普通食品需如实描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普通食品宣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等内容时,需在主图或详情图页面上附上清晰可辨认的认证证书。宣传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3.7.1宣传保健功能,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其保健作用;
3.7.2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使用该产品能获得健康的表述;
3.7.3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普通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的作用;
3.7.4与其他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3.7.5含有“无效退款”、“XX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
3.7.6含有“100%有效”、“零风险”、“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性表述;
3.7.7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评价性内容;
3.7.8利用和展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利用和展现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3.7.9明示或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形象;
3.7.10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3.7.11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普通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3.7.12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3.7.13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3.7.14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普通食品宣传。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等;
3.7.15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和表述的;
3.7.16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3.7.1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产品质量规范
4.1商家发布销售的产品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4.2商家发布销售的保健食品质量应符合商品本身标注的执行标准要求,并能通过生产企业、法定检测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指具备CMA、CMAF、CNAS资质)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证实;必要时,可予以提供。
4.3商家应当按照普通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标明的条件贮存和运输食品,应确保产品在发货、运输并到达用户的整个物流过程中,产品质量和包装符合相关要求。
4.4商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要求:参照《唯品会开放平台保质期商品管理规则》执行。
4.5若商家所经营的食品本身性质特殊且已通过唯品会平台进行临期商品销售备案的;除了在商品发布的详情页面必须如实说明剩余保质期情况,且须展示在商品详情页面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保质期剩余时长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4.5.1若为婴幼儿奶粉二级类目下的普通食品,保质期剩余时长必须≥180天。
4.5.2若为孕婴食品类目的普通食品,保质期剩余时长必须≥120天。
4.5.3若为常温液态奶类目下的孕婴或儿童奶,保质期剩余时长必须≥90天。
4.5.4若为一级分类“生鲜”类目下有保质期的普通商品售卖时限规定如下:
4.5.4.1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保质期剩余时长必须≥2天;
4.5.4.2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保质期剩余时长必须≥1天。
4.6商家应记录和保存食品的购进及销售记录,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并在必要时,可以予以提供。
4.7商家应当履行不安全食品召回义务,当发现其生产或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通知平台和消费者,实施召回。
第五章 唯品会质量抽查
5.1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商品本身标注的执行标准及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唯品会将会不定期委托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所有在唯品会MP平台销售的食品进行内在质量抽查。
5.2检测项目参考如下(不仅限于以下项目):
序号 | 项目类别 | 检测项目 |
1 | 标签 | 营养成分表、配料表、警示语等 |
2 | 食品添加剂 | 色素、防腐剂、甜味剂、抗氧化剂等 |
3 | 微生物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溶血性链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单增李斯特菌、绿脓标菌等) |
4 | 污染物限量 | 铅、砷、镉、汞等 |
5 | 理化指标 | 水份、过氧化值、酸价、蛋白质、脂肪、酒精度、总糖等 |
6 | 产品感官 | 形态、色泽、组织、滋味与口感、杂质等 |
7 | 农药残留 | 六六六、滴滴涕、氯氟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哒螨灵等 |
8 | 兽药残留 | 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土霉素、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等 |
9 | 真菌毒素残留 | 展青霉素、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等 |
10 | 违禁添加物质 | 麻黄碱、伐地那非、西地那非、利血平、尼群地平等 |
第六章 附则
6.1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6.2唯品会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向商家公示。
6.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则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则的,唯品会有权酌情处理。但唯品会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唯品会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唯品会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6.4此标准于2019年6月24日发布,2021年5月21日修订如果有任何意见,请向guize@vipshop.com邮箱进行反馈,本规则将于2021年5月28日生效。
附录1:本规范制定参考的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附录2: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A.1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A.2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A.3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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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品会开放平台大闸蟹销售说明公告
第一条 说明
为范规在唯品会开放平台上销售的大闸蟹质量标准和网页宣传以及售后服务,现对对商家进行以下要求。
大闸蟹为中华绒螯蟹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固城湖大闸蟹、阳澄湖大闸蟹、黄河口大闸蟹、女山湖大闸蟹、黄陂湖大闸蟹等地理标志产品。
第二条 大闸蟹包装要求和网页宣传规范
2.1任何包装应装足装实,包装容器应有透气孔;包装物应无毒无害。
2.2符合原产地保护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获得批准后,可在其产品或产品的外包装或产品说明书上使用原产地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并标注产区名称。
2.3符合原产地保护标准的产品网页宣传需与实际情况一致,禁止使用非原产地保护标准产品代替或冒充原产地保护标准产品。
2.4宣称阳澄湖大闸蟹的,其产地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国家质检总局【2005】71号公告),即江苏省苏州市内自然形成的阳澄湖水域;商家必须为《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准产品使用权单位名单》中的使用权单位,产品及其包装标识、标签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5宣称女山湖大闸蟹的,其产地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13号公告),即安徽省明光市女山湖水域;产品及其包装标识、标签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6宣称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其产品需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第三条 大闸蟹质量要求
3.1所有销售的大闸蟹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要求。
3.2所有配送的大闸蟹均应有适当的包装保护,确保在低温清洁的环境中以保证大闸蟹的鲜活。
3.3检测项目参考如下(不限于以下项目):
序号 | 项目类别 | 检测项目 |
1 | 污染物限量 | 铅、镉、甲基汞、无机砷等 |
2 | 农药残留 | 六六六、滴滴涕等 |
3 | 兽药残留 | 氯霉素、土霉素、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磺胺类(总量)、甲硝唑、羟基甲硝唑、恩诺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等 |
4 | 非法添加物质 | 孔雀石绿、多氯联苯等 |
第四条 售后服务
4.1对于已售产品,发货时配2个冰袋,减少非活蟹产生,售后投诉率控制在2%,投诉率>2%的店铺第一次发生,屏蔽店铺7天,第二次发生,屏蔽店铺30天。
4.2大闸蟹卡券兑换要求:开湖提货时,兑换电话及系统要保持通畅,如有接到不通畅相关投诉,第一次发生,屏蔽店铺7天,第二次发生,屏蔽店铺30天。
4.3当会员投诉漏发或公、母蟹数量不符或出现非活蟹等情况,商家需按会员的合理要求进行补货、理赔或换货处理。
第五章 附则
本规则于2019年7月1日发布,于2019年7月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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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品会开放平台家纺套件特殊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为了确保唯品会家纺套件商品品质,保障唯品会买家的合法权益,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家居家装类目资质标准》、《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积分管理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家纺布艺》床上用品》床上套件此三级分类下的产品。
第三章 特殊管理规范
商家在唯品会平台销售三级分类为“床上套件”的商品,必须遵守唯品会平台上包括但不限于《家纺信息发布及质量管理规范》及《MP家纺质量标准及抽检规则》等规则,同时还应符合如下特殊管理要求:
1、绒类(包括不限于天鹅绒、法兰绒、珊瑚绒、法莱绒、宝宝绒、金貂绒、魔法绒、牛奶绒等)套件商品:单人三/四套件商品的净重不得低于0.2kg(被套尺寸180*220cm),双人四件套商品的净重不得低于3.2kg(被套尺寸包含:200*230cm和220*240cm两种规格)。
2、含化纤类成份的套件商品售价不得低于129元。
第四章 违规考核规范
1、对于未按上述要求上架商品的,首次发现,按下架违规商品,店铺禁售3天处理;第二次发现,按下架违规商品,店铺禁售14天,并处以一般违规扣6分处理;第三次发现,按下架违规商品,店铺禁售30天,并处以一般违规扣12分处理。
3、依据唯品会《MP家纺质量标准及抽检规则》的有关规定,唯品会平台将对家纺类商品进行不定期的质量抽检,对于检测发现产品实际“纤维成分”与产品页面标注及产品标签标识不相符的,按《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积分管理规则》中“商品质量不合格”条款处理。
第五章 附则
1、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2、唯品会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向商家公示。
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则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则的,唯品会有权酌情处理。但唯品会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唯品会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唯品会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4、此标准于2019年7月10日修订,如果有任何意见,请向guize@vipshop.com邮箱进行反馈,我们将针对收到的意见相应调整,如无任何反馈,将于2019年7月1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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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品会开放平台家纺信息发布及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为了提高唯品会MP平台家纺行业的总体产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商家发布行为,特拟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章 适用范围
1.1本规定适用于在唯品会MP平台销售家纺产品的发布规范和质量规范。
1.2本标准适用于家纺布艺》床上用品(不包括“蚊帐”、“凉席”)类目下的所有商品。
第三章 产品发布规范
3.1标题发布规范:
3.1.1标题需包含“品牌+商品名称+材质”信息。
3.1.2商品标题红线:
3.1.2.1标题中不允许含“正品”、“最**”、“第一”、“无效退款”等夸大或误导性用词;
3.1.2.2标题中禁止出现其他商品名称或品牌名称,禁止出现与商品标签或说明书内容不符的其他商品的描述。
3.1.2.3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2商品副标题(核心描述)发布规范
3.2.1核心描述最多为150个字(不区分中英文),用于补充说明商品的特点,内容仅限于卖点、适用人群等,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内容。
3.2.2核心描述红线:
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3商品图片发布规范
3.3.1主图图片必须为实物拍摄,图片上不得出现留白、除品牌LOGO以外的任何水印,数量必须达到5张及以上,并且每张图片必须大于等于1200*1200。
3.3.2商标所有人可将其拥有的品牌LOGO放置于主图左上角,且LOGO大小固定比例以内,宽度为图片大小的十分之四以内,高度为图片大小的十分之二以内。
3.3.3主图必须按照以下顺序发布:
3.3.3.1第一张:正面全貌图,场景化背景或白底背景二选一,图片不得拼接,不得出现水印、边框,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折、满*送*等;
3.3.3.2第二张:正面全貌图,必须是清晰的白底图,图片上不得出现logo、文字;
3.3.3.3第三张:产品细节图-材质;
3.3.3.4第四张:产品标识标志;
3.3.3.5第五张:产品包装.
3.3.4主图模版参考如下:
第一张 实拍场景全貌图,清晰不失真 | 第二张 正面全貌图,多角度的进行产品特色展(白底无logo) | 第三张 产品细节图—材质 |
![]() | ![]() | |
第四张 产品标识标志 | 第五张 产品包装 | |
3.4属性发布规范
属性栏填写的商品属性必须真实,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5产品详情描述规范
3.5.1商家在发布商品时必须在描述页面包含以下五块内容,且区块顺序不得更改,主要内容依次为:
3.5.1.1商品情景:产品家居场景主图,附上产品设计风格、系列介绍,不少于1张。
3.5.1.2商品实拍:产品实拍实景图,努力营造产品自身适用场合、风格,提高产品转化,不少于1张。
3.5.1.3商品细节:不少于3张,展示产品各角度、面料、花色、AB版面、支数密度、是否带床裙、规格,花边等图文并茂的信息,同时必须拍照展示吊牌和水洗标。
3.5.1.4商品参数:主要包含以下7个参数。
①品牌
②产品名称
③产品规格尺寸(参照格式:床单230*250CM 被套: 240*220CM)
④产品成分和含量
说明:
A.含有填充物的家纺产品:应标明面料以及填充物的种类、含量及填充量。
B.由各种纤维加工制成的家纺产品:按照含量比例递减的顺序,列出每种纤维的通用名称,并在每种纤维名称前列出该种纤维占产品总体含量的百分率。[如:85%锦纶,15%粘纤]
⑤产品重量
⑥产品执行标准
⑦产品洗涤说明
参考示范:
3.5.1.5包装图示:附上产品的内包装,包装盒(袋),物流外包装。
3.5.2特殊品类管理规范
3.5.2.1羽绒羽毛寝具市场管理规范
3.5.2.1.1商品定义:
A.羽绒被:填充物成分为100%羽绒羽毛,且绒子含量大于等于50%的被类产品。
B.羽毛被:填充物成分为100%羽绒羽毛,且绒子含量小于50%的被类产品。
C.混合羽绒被:填充物成分为羽绒羽毛和其他纤维的混合物,其中羽绒羽毛所占比例大于或等于50%,在羽绒羽毛中绒子含量大于或等于50%的被类产品。
D.混合羽毛被:填充物成分为羽绒羽毛和其他纤维的混合物,其中羽绒羽毛所占比例大于或等于50%,在羽绒羽毛中绒子含量小于50%的被类产品。
E.复合羽绒被:填充物成分为羽绒羽毛和其他纤维,分层、分区分别填充,其中羽绒羽毛所占比例大于或等于50%,在羽绒羽毛中绒子含量大于或等于50%的被类产品。
F.复合羽毛被:填充物成分为羽绒羽毛和其他纤维,分层、分区分别填充,其中羽绒羽毛所占比例大于或等于50%,在羽绒羽毛中绒子含量小于50%的被类产品。
3.5.2.1.2商品标题关键字使用规范:
商品标题包含关键字“羽绒”的:商品必须满足绒子含量不得低于50%;
羽绒羽毛寝具类商品标题必须包含:品牌名称+绒子含量+绒种+羽绒羽毛被种类,示例:
A.(品牌名称)90%白鹅绒羽绒被;
B.(品牌名称)50%灰鸭绒混合羽绒被。
3.5.2.1.3商品卖点描述规范:
商品卖点必须披露完整的成分及含量,羽绒羽毛被种类名称(羽绒被、羽毛被、混合羽绒被、混合羽毛被、复合羽绒被、复合羽毛被)、填充物净重应在页面明显位置标明;纤维含量标注示例:
示例1(羽绒被):
面料:80%棉20%聚酯纤维 填充物:灰鸭绒(绒子含量80%) 填充量:150g |
示例2(羽毛被):
面料:80%棉20%聚酯纤维 填充物:灰鸭毛(绒子含量30%) 填充量:150g |
示例3(混合羽绒被):
面料:80%棉20%聚酯纤维 填充物:70%灰鸭绒(绒子含量50%) 30%莱赛尔纤维 填充量:灰鸭绒140g 莱赛尔纤维60g |
3.5.2.2蚕丝寝具市场管理规范:
3.5.2.2.1商品定义:
蚕丝被是指:填充物含桑蚕丝和(或)柞蚕丝50%及以上的被类产品。蚕丝被分为纯蚕丝被与混合蚕丝被,定义如下:
A、纯蚕丝被:填充物含100%蚕丝的被类产品;
B、混合蚕丝被:填充物含50%及以上蚕丝的被类产品。
3.5.2.2.2商品标题关键字使用规范:
总体原则:商品标题包含关键字“蚕丝”的:填充物蚕丝含量必须大于等于50%,填充物蚕丝含量低于50%商品标题不能出现“蚕丝”关键字;
蚕丝寝具标题必须包含:品牌名称+蚕丝含量+蚕丝种类+丝绵长度+蚕丝被种类,示例:
A.(品牌名称)100%桑蚕丝中长丝绵纯蚕丝被;
B.(品牌名称)60%柞蚕丝短丝绵混合蚕丝被。
3.5.2.2.3商品卖点描述规范:
商品卖点必须披露完整的成分及含量,蚕丝被种类名称(纯蚕丝被、混合蚕丝被)、填充物净重应在页面明显位置标明;纤维含量标注示例:
示例1:
面料:80%棉20%聚酯纤维 填充物:100%桑蚕丝(中长丝绵) 填充量:500g |
示例2:
面料:80%棉20%聚酯纤维 填充物:60%桑蚕丝(短丝绵)40%聚酯纤维 填充量:600g桑蚕丝 400g聚酯纤维 |
3.6产品标识标志规范
在唯品会平售卖的家纺类商品须有完整的规范简体中文标识标志,标识必须符合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T 29862《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的要求及其他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标注的事项,内容包括(不限于):
3.6.1吊牌,吊牌应标注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规格、执行标准、产品质量等级(如标注“合格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等。
3.6.2耐久性标签,永久附着在产品上并能在产品的使用过程中保持清晰易读的标签,需包含:产品规格、纤维成分和含量、填充物的名称和质量、洗涤维护方法等。
3.6.3主唛,家纺上显示商标或品牌名称的一种标签,缝或烫印并能永久附着在产品上。
3.6.4商家经营的家纺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销售。商家需对商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3.7产品宣传规范
商家发布的家纺商品需如实描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3.7.1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3.7.2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3.7.3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和表述的。
3.7.4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3.7.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产品质量规范
4.1商品安全性必须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或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标准更新,则以最新的标准为准)。
4.2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商品标签上所标识的商品执行标准(执行标准必须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五章 附则
5.1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5.2唯品会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向商家公示。
5.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则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则的,唯品会有权酌情处理。但唯品会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唯品会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唯品会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5.4此标准于2019年7月10日发布,如果有任何意见,请向guize@vipshop.com邮箱进行反馈,本规则将于2019年7月17日生效。
附录1:本规范制定参考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T 29862《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GB 18383《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GB/T 8685《纺织品维护标签规范符号法》
Q/VIP001-2019《胶水羽绒评估方法》
其他相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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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品会开放平台一次性卫生用品信息发布及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为了提高唯品会MP平台一次性卫生用品行业的总体产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商家发布行为,特拟定该管理规范。
第二章 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一次性卫生用品的发布规范和质量规范。
2.2本标准适用于在MP平台销售的一次性使用手套或指套(不包括医用手套或指套)、纸巾、湿巾、妇女月经期卫生用品(包括护垫)、一次性口罩及帽子(不包括医用口罩及帽子)、尿布(包括纸尿裤和拉拉裤)、纸内裤等商品。
2.3定义: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是指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卫生保健(抗菌或抑菌)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商品性状可以是固体也可以是液体。
第三章 产品发布规范
3.1标题发布规范:
标题必须包含品牌名+商品名称,发布顺序必须按品牌名+商品名称的顺序发布(其中品牌名称由前端自动拼接,不需填写)。
3.1.1商品标题红线:
3.1.1.1标题中不允许含“正品”、“最**”、“第一”、“无效退款”等夸大或误导性用词;
3.1.1.2标题中禁止出现其他商品名称或品牌名称,禁止出现与商品标签或说明书内容不符的其他商品的描述。
3.1.1.3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1.2商品副标题(核心描述)发布规范
3.1.2.1核心描述最多为150个字(不区分中英文),用于补充说明商品的特点,内容仅限于卖点、适用人群等,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内容。
3.1.2.2核心描述红线:
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2图片发布规范:
3.2.1主图图片必须达到5张,并且每张图片必须大于等于1200*1200。
3.2.2第二张主图必须为白底实物图; 图片不得拼接、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边框、留白、水印等,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折、满*送*等。
3.2.3第三张主图必须包含一张清晰可放大的标签实物图。
3.2.4其他主图商家可自定义。
3.3属性发布规范
属性栏填写的商品属性必须真实,与商品实物一致,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4 详情页描述规范:
3.4.1品牌展示:
详情描述中必须包含一张能清晰且真实展现商品品牌的实物图片。
3.4.2包装展示:
详情描述中必须包含一张能清晰且真实展现商品内容物或整体包装的实物图片。
3.4.3标识展示:
详情描述中必须包装一张能清晰且真实展现商品标识的图片(包括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如有))。
3.4.4为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商家需在发布商品时明示以下商品参数:
3.4.4.1纸面巾、纸餐巾、纸手帕、湿巾、纸尿裤(片、垫)、卫生巾、卫生护垫须在详细参数中说明主要成分或原料;
3.4.4.2卫生纸一般分为卷纸、盘纸、平切纸和抽取纸,其中卷纸和盘纸须在详细参数中说明商品宽度和节距,平切纸和抽取纸须在详细参数中说明商品的长、宽、张数或抽数等;
3.4.4.3湿巾须在详细参数中说明商品数量(片数);卫生湿巾还应标注杀菌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3.4.4.4纸尿裤(片、垫)按商品规格一般可分为小号(S型)、中号(M型)、大号(L型)等不同型号。婴儿商品须在详细参数中说明适用体重,成人商品须在详细参数中说明适用尺寸或腰围;
3.4.4.5消毒级商品必须说明消毒方法与使用期限,并在页面主图中显著位置标注“消毒级”字样。
3.4.5详情描述中必须说明商品是否含有荧光增白剂。
3.4.6详情描述必须包含产品的保质期。
3.4.7如有赠品,详情描述中应明列清晰。
3.5产品宣传规范
商家发布的一次性用品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宣传页面内容应与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一致。一次性用品宣传禁止出现以下情形和内容:
3.5.1与其他品牌产品进行对比,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3.5.2含有“XX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
3.5.3含有 “零风险”、“安全”、“无毒副作用”等承诺性表述。
3.5.4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3.5.5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3.5.6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和表述的。
3.5.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一次性卫生用品标识标志规范
商家在唯品会平台销售一次性卫生用品产品必须带有完整、规范的简体中文标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1品牌;
4.2商品名称;
4.3商品执行标准编号;
4.4商品主要原料;
4.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有效期)或生产批号和限定使用日期;
4.6商品规格、数量;
4.7商品质量等级和合格标识;
4.8生产企业(或商品责任单位)名称、详细地址;
4.9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商品质量规范
5.1 商品质量必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商品本身标注的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
5.2商品质量能通过法定检测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指具备CMA、CNAS资质)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证实,必可时,可予以提供。
第六章 附则
6.1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6.2唯品会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向商家公示。
6.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则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则的,唯品会有权酌情处理。但唯品会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唯品会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唯品会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6.4此标准于2019年7月23日发布,如果有任何意见,请向guize@vipshop.com邮箱进行反馈,本规则将于2019年7月30日生效。
附录1:本规范制定参考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GB/T 20808-2011《纸巾纸》
GB/T 20810-2006《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
GB/T 24455-2009《擦手纸》
GB/T 27728-2011《湿巾》
GB/T 28004-2011《纸尿裤(片、垫)》
GB/T 8939-2008《卫生巾(含卫生护垫)》
GB 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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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品会开放平台孕产妈咪包信息发布及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为了提高唯品会MP平台孕产妈咪包行业的总体产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商家发布行为,特拟定该管理规范。
第二章 适用范围
2.1本标准规定了孕产妈咪包产品的发布规范和质量规范。
2.2本标准适用于“孕妇装/孕产妇用品/营养>>妈咪包/袋”类目下的所有商品。
第三章 产品发布规范
3.1标题发布规范:
品牌+商品名称+其他相关描述(如:材质描述/款式描述等).
3.1.1商品标题红线:
3.1.1.1标题中不允许含“正品”、“最**”、“第一”、“无效退款”等夸大或误导性用词;
3.1.1.2标题中禁止出现其他商品名称或品牌名称,禁止出现与商品标签或说明书内容不符的其他商品的描述。
3.1.1.3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1.2商品副标题(核心描述)发布规范
3.1.2.1核心描述最多为150个字(不区分中英文),用于补充说明商品的特点,内容仅限于卖点、适用人群等,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内容。
3.1.2.2核心描述红线:
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2图片发布规范:
3.2.1主图图片必须达到5张,并且每张图片必须大于等于1200*1200。
3.2.2第二张主图必须为白底实物图; 图片不得拼接、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边框、留白、水印等,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折、满*送*等。
3.2.3详情图参考示范
第一张 商品实物图或场景图 | 第二张 商品正面全景图 | 第三张 功能细节图 |
第四张 商品细节图 | 第五图 内部结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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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商品属性发布规范
属性栏填写的商品属性必须真实,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4商品详情页面描述规范:
3.4.1为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商家应从商品参数、商品细节等方面对商品进行充分的介绍与展示。
3.4.2商家在商品详情页面或商品主图必须有实拍的图片,且该图片需展示商品品牌及标签(吊牌)信息。
3.4.2.1品牌展示:详情描述中需包含一张能清晰展现商品品牌的实物图片。
3.4.2.2标签展示:情描述中需包含一张能清晰展现玩具中文标签(吊牌)的图片。
3.4.2.3情页面里需明示以下商品参数,必须包括但不仅限于:
3.4.2.3.1品牌;
3.4.2.3.2产品名称;
3.4.2.3.3型号;
3.4.2.3.4面料(包体主要成分):当商品含有多种材质成分时,需明确描述不同材质对应的商品位置;
3.4.2.3.5里料;
3.4.2.3.6尺寸(测量尺寸或规格):统一度量为CM或MM,用明确标示测量方法;
3.4.2.3.7容量/容积(选填);
3.4.2.3.8商品功能点(选填)。
注:3.4.2.3.1-3.4.2.3.6项为孕产妈咪包行业的通用商品参数。
3.4.2.4商品设计细节说明
指商品的款式设计细节、做工细节、材质纹理细节、辅料细节等方面的设计细节说明。
3.4.2.4.1款式细节:设计特别的要素,如袋口、袋盖、拼接、褶皱等;
3.4.2.4.2做工细节:走线、铆钉、里料、接缝等;
3.4.2.4.3面料细节:微距拍摄面料、材质、面料纹路等;
3.4.2.4.4辅料细节:拉链、包扣、商标等。
商品设计细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方面,商家可根据商品本身的卖点和优势进行细节的选择性展示,让用户更好地了解商品特性与材质。
3.5产品宣传规范
商家发布的孕产妈咪包商品必须如实宣传,不得含有虚假及夸大的内容,宣传页面内容应与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一致。孕产妈咪包产品宣传禁止出现以下情形和内容:
3.5.1与其他品牌产品进行对比,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3.5.2含有“XX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
3.5.3含有 “零风险”、“绝对安全”、“无毒副作用”等承诺性表述。
3.5.4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3.5.5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3.5.6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和表述的。
3.5.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孕产妈咪包标识标志规范
商家在唯品会平台销售孕产妈咪包商品必须带有完整、规范的简体中文标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经销单位)名称和地址、联系电话、商标、产品标准编号、质量等级、产品合格(检验)标识、货号(型号)颜色、主体材质(面料、里料)、产地(进口产品)等。
第五章 产品质量规范
5.1 商品质量必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商品本身标注的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
5.2商品质量能通过法定检测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指具备CMA、CNAS资质)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证实,必可时,可予以提供。
第六章 附则
6.1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6.2唯品会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向商家公示。
6.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则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则的,唯品会有权酌情处理。但唯品会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唯品会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唯品会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6.4此标准于2019年7月23日发布,如果有任何意见,请向guize@vipshop.com邮箱进行反馈,本规则将于2019年7月30日生效。
附录1:本规范制定参考的法律法规
旅行孕产妈咪包:QB/T 2155;
背提包:QB/T 133;
皮革和皮毛有害物质限量:GB 20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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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品会开放平台化妆品信息发布及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为了提高唯品会MP平台化妆品行业的总体产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商家发布行为,特拟定该管理规范。
第二章 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产品的发布规范和质量规范。
2.2本标准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美容护肤、彩妆香水、个人护理、母婴用品等一级类目下的化妆品。
2.3定义:
2.3.1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3.2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三章 产品发布规范
3.1标题发布规范
商品标题中必须包含:品牌+商品名称+净含量,顺序必须按品牌名+商品+净含量的顺序发布。(其中品牌名称由前端自动拼接,不需填写)
3.1.1商品标题红线:
3.1.1.1标题禁止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术语、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如:“医学护肤品”、“药妆”等)、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如含“正品”、“最**”、“第一”、“无效退款”等)、医学名人的姓名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词。
3.1.1.2标题中禁止出现商任何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商品名称或品牌名称,禁止出现与商品标签或说明书内容不符的其他商品的描述。
3.1.1.3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1.2商品副标题(核心描述)发布规范
3.1.2.1核心描述最多为150个字(不区分中英文),用于补充说明商品的特点,内容仅限于卖点、适用人群等,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内容。
3.1.2.2核心描述红线:
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2主图发布规范
3.2.1主图图片必须达到5张且必须为实物拍摄图,并且每张图片必须大于或等于1200*1200。
3.2.2第一张主图必须为白底的实物图,不许出现图片留白、拼接、水印,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折、满*送*等;不得出现店铺名称或所属公司名称、文字和水印等。
3.2.3第二张主图需展示完整的产品标签细节图(清晰可见产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生产企业、厂址等信息)。
3.2.4其余主图商家可自定义设计;如展示:商品品牌信息、产品细节图等,但不可以重复展示。
3.2.5主图展示模板如下:
第一张 (商品正面实物图) | 第一张 (商品标签实物图) | 第三、四、五张 (商品自定义实物图) |
|
3.3.产品属性发布规范:
产品发布时,必须正确选择品牌、填写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凭证、产品名称、规格等信息。属性栏填写的商品属性必须真实,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4产品详情描述规范:
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商家需在发布产品时明示以下信息:
3.4.1全成分展示要求,商品的全成分展示可用文字或图片形式,图片展示要求文字清晰可见。
3.4.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3.4.2.1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3.4.2.2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3.4.3产品主要性能、适用人群等。
3.4.4使用说明:给出正确的使用方法(包括使用顺序)。
3.4.5消费警示:
在商品的详情描述页面中必须标明消费提示语:“国家药监局提示您:请正确认识化妆品功效,化妆品不能替代药品,不能治疗皮肤病等疾病”的忠告。
3.4.6化妆品的宣称用语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词语:
3.4.6.1绝对化词意。如速效、超强、全方位、特级、换肤、去除皱纹等。
3.4.6.2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3.4.6.3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3.4.6.4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处方、药用、治疗、解毒、抗敏、除菌、无斑、祛疤、生发、溶脂、瘦身及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3.4.6.5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3.4.6.6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3.4.6.7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3.4.6.8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3.4.6.9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3.4.6.10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的用语。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第四章 化妆品产品标识规范
在唯品会平台上出售的所有商品的最小销售包装需包含化妆品使用说明,该说明(以下称为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符合《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范》的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4.1.化妆品的名称: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显著位置,且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4.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4.2.1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4.2.2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应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委托企业具有委托生产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不备注被委托企业) 。
4.2.3分装的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4.2.4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4.3含量:
定量包装的化妆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注净含量。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4.4化妆品成分表
4.4.1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或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4.5保质期
4.5.1化妆品销售包装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4.6应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其中产品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
4.7进口化妆品还应有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4.8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4.9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
4.10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指出厂产品检验合格证);
4.11供销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可以免除标注净含量、成分表、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商品标准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号。
第五章 产品质量规范
5.1商家发布销售的商品质量应符合商品本身标注的执行标准要求,并能通过生产企业、法定检测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指具备CMA、CNAS资质)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证实;必要时,可予以提供。
5.2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唯品会平台销售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取得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备案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批准文号。
5.3商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要求:参照《唯品会开放平台保质期商品管理规则》执行。
5.4商家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5.4.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5.4.2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5.4.3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规范第四章规定的化妆品;
5.4.4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或末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5.4.5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5.5唯品会将会不定期委托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所有在唯品会MP平台销售的化妆品进行内在质量抽查。
第六章 附则
1、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2、唯品会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向商家公示。
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则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则的,唯品会有权酌情处理。但唯品会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唯品会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唯品会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4、此标准于2019年7月23日首次发布,于2020年01月14日修订,如果有任何意见,请向guize@vipshop.com邮箱进行反馈,本规则将于2020年01月21日生效。
附录1:本规范制定参考的法律法规: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命名规定》
《化妆品命名指南》
《广告法》
本文链接: https://rule.vip.com/mprule_themelist.php?cid=138&style=blank&aid=533
唯品会开放平台玩具信息发布及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为了提高唯品会MP平台玩具行业的总体产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商家发布行为,特拟定该管理规范。
第二章 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玩具产品的发布规范和质量规范。
2.2本标准适用于在MP平台销售的童车类产品、电玩具类产品、塑胶玩具类产品、金属玩具类产品、弹射玩具类产品、娃娃玩具类产品等6类需强制3C认证的玩具产品及其它不属于3C强制认证的玩具产品。
第三章 产品发布规范
3.1标题发布规范:
标题必须包含品牌+商品名称,商品标题中不得带有任何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其中品牌名称会在前端自动拼接,不需填写)。
3.1.1商品标题红线:
3.1.1.1标题中不允许含“正品”、“最**”、“第一”、“无效退款”等夸大或误导性用词;
3.1.1.2不能超过30个字,标题中禁止出现其他商品名称或品牌名称,禁止出现与商品标签或说明书内容不符的其他商品的描述。
3.1.1.3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1.2商品副标题(核心描述)发布规范
3.1.2.1核心描述最多为150个字(不区分中英文),用于补充说明商品的特点,内容仅限于卖点、适用人群等,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内容。
3.1.2.2核心描述红线:
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2主图发布规范
主图图片必须达到5张及以上,必须为白底的商品高清实物图(除首图可为商品使用场景图外),不得出现图片留白、拼接、水印,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折、满*送*等,不得出现店铺LOGO、文字和水印,并且每张图片必须大于等于1200*1200。
3.3商品属性发布规范
属性栏填写的商品属性必须真实,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4商品详情页面描述规范
3.4.1品牌展示
详情描述中需包含一张能清晰展现商品品牌的实物图片。
3.4.2标签展示
详情描述中需包含一张能清晰展现玩具中文标签的图片。
3.4.3 3C认证展示
电玩具类、塑料玩具类、金属玩具类、弹射玩具类、娃娃玩具类、童车类产品需提供带有CCC强制性认证标志的清晰图片。认证证书上的产品型号必须与商品一一对应,不得套用其他商品的CCC认证证书。
3.4.4安全警示展示
描述中需要标明安全警示,包括标示功能性危险及玩具所适用的年龄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标示的安全标示。
3.4.5尺寸展示
模型类、娃娃类玩具需要在页面描述中展示玩具实际尺寸,度量单位为CM或MM,明确标示测量方法。
说明:若主图中已展示品牌、中文标签、3C认证,详情描述中可不必重复展示。
3.5产品宣传规范
3.5.1商家发布的玩具用品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宣传页面内容应与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一致。
3.5.2玩具用品宣传禁止出现以下情形和内容:
3.5.2.1与其他品牌产品进行对比,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3.5.2.2含有“XX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
3.5.2.3含有 “零风险”、“绝对安全”、“无毒副作用”等承诺性表述。
3.5.2.4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3.5.2.5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3.5.2.6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和表述的。
3.5.2.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玩具类产品标识标志规范
商家在唯品会平台销售玩具类产品必须带有完整、规范的简体中文标识,内容包括:
4.1产品名称
4.2产品型号
4.3产品标准编号
4.4年龄范围
4.5安全警示
4.6应采用耐久性标签并且永久地附在产品和/或包装上。由于产品结构或尺寸影响,不便附在产品上的安全警示,应附在包装盒的使用说明上。
4.7毛绒布制玩具材质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4.8安全使用方法和组装图
4.9维护和保养
4.10安全使用期限
4.11生产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4.12标签说明标注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之一或它们的组合:
4.12.1直接压印、粘贴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
4.12.2缝制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标牌;
4.12.3随产品提供的说明书;
4.12.4置于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
4.13使用说明应按单件产品或最小销售单位提供。
4.14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商品质量规范
5.1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GB6675系列玩具标准及GB 19865-2005《电玩具的安全》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商品本身标注的产品标准。
5.2商品质量能通过法定检测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指具备CCC认证、CMA、CNAS资质)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证实,必可时,可予以提供。检测项目包含但不仅限于外观、标识、机械物理性能、易燃性能、电气性能、卫生要求、增塑剂、8种重金属元素(锑、砷、钡、镉、铬、铅、汞、硒)、辐射性能等项目。
第六章 附则
6.1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6.2唯品会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向商家公示。
6.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则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则的,唯品会有权酌情处理。但唯品会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唯品会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唯品会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6.4此标准于2019年7月23日发布,如果有任何意见,请向guize@vipshop.com邮箱进行反馈,本规则将于2019年7月30日生效。
附录1:本规范制定参考的法律法规
GB 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
GB 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 19865-2005《电玩具的安全》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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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品会开放平台母婴用品信息发布及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为了提高唯品会MP平台母婴用品行业的总体产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商家发布行为,特拟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章 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在唯品会MP平台销售母婴用品的信息发布和质量管理规范。
2.2母婴用品中属于化妆品的,参照《化妆品的信息发布和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2.3母婴用品中属于一次性卫生用品的,参照《一次性卫生用品的信息发布和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2.4母婴用品中属于玩具的,参照《玩具信息发布和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2.5母婴用品中属于孕产妈咪包的,参照《孕产妇妈咪包信息发布和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2.6除了以上2.2—2.5以外的母婴商品适用以本标准。
第三章 产品发布规范
3.1标题发布规范
标题必须包含品牌名+商品名称,发布顺序必须按品牌名+商品名称的顺序发布(其中品牌名称由前端自动拼接,不需填写)。
3.1.1商品标题红线:
3.1.1.1标题中不允许含“正品”、“最**”、“第一”、“无效退款”等夸大或误导性用词;
3.1.1.2标题中禁止出现其他商品名称或品牌名称,禁止出现与商品标签或说明书内容不符的其他商品的描述;
3.1.1.3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1.2商品副标题(核心描述)发布规范
3.1.2.1核心描述最多为150个字(不区分中英文),用于补充说明商品的特点,内容仅限于卖点、适用人群等,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内容。
3.1.2.2核心描述红线:
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2图片发布规范
3.2.1主图图片必须达到5张及以上,必须为白底的商品高清实物图,不得出现图片留白、拼接、水印,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折、满*送*等,文字和水印,并且每张图片必须大于等于1200*1200。
3.2.2属于婴童推车、安全座椅的商品,主图展示中第二张主图要求商品45度拍摄,且为单个商品拍摄;如放置人物模特(只限婴儿、儿童,不得放置成人模特)且人物需放置在商品的位置内。
3.2.3第一、第二张主图模版参考如下:
儿童安全座椅(带模特图) | 儿童安全座椅(实物图) | 儿童推车(实物图) |
![]() | ![]() |
3.2.4第三、第四张主图为商品的多纬度展示图;
3.2.5第五张主图展示商品标签类信息,建议使用高清图,可通过放大镜效果显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3.2.5.1进口商品需展示完整中文标签实物图;
3.2.5.2属于强制3C认证的商品(如部份玩具、童车、安全座椅等),须展示商品实物标签上的3C认证标志图标;
3.2.5.3汽车安全座椅商品如果已经通过国标、欧标ECE、澳标、美标等标准认证的,国标、欧标ECE、澳标必须展示相应的标准标签,美标必须展示检测报告。
3.3产品属性发布规范
属性栏填写的商品属性必须与产品实物一致,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4产品详情页面描述规范
3.4.1商家在商品详情页面必须有实拍的图片,且该图片需展示商品品牌及标签信息,并与商品实物信息完全一致。
3.4.2产品主要性能、适用人群:
母婴用品名称中不得含有医疗术语、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不得有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不得使用医学名人的姓名等国家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词;不得有违法或虚假的产品宣传。
3.4.3使用说明:
商品详情页面必须要给出正确的使用方法指引,包括安装或使用顺序及注意事项等。
3.5母婴用品类商品标识标志规范
在唯品会平台出售的母婴用品类商品须带有完整、规范的简体中文标识标志,内容包括:
3.5.1商品名称、型号;
3.5.2商品执行标准:常规商品须具备相应资质且通过唯品会审核;童车类、安全座椅等国家实施强制3C认证的商品还需展示其3C认证标志;
3.5.3商品适用年龄范围;
3.5.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词和含量的,用中文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3.5.5安全使用方法和组装说明图;
3.5.6维护和保养;
3.5.7生产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如为3C认证产品或需经许可生产的商品生产者应与3C认证证书及许可证书生产企业信息一致,涉及其他需要特殊生产资质要求的,应一并标注相应的许可证号等信息;
3.5.8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5.9由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标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安全警示应采用耐久性标签并且永久地附在商品和/或包装上。由于商品结构或尺寸影响,不便附在商品上的安全警示,应附在包装盒的使用说明上;
3.5.10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3.6产品宣传规范
商家发布的母婴用品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宣传页面内容应与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一致。
母婴用品宣传禁止出现以下情形和内容:
3.6.1与其他品牌产品进行对比,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3.6.2含有“XX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
3.6.3含有“100%有效”、“零风险”、“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性表述。
3.6.4利用和展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利用和展现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3.6.5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3.6.6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3.6.7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和表述的。
3.6.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产品质量规范
4.1商家发布销售的产品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核准的经营范围。
4.2商家发布销售的商品质量应符合商品本身标注的执行标准要求,并能通过生产企业、法定检测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指具备CMA、CNAS资质)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证实;必要时,可予以提供。
4.3商家应当按照商品的标签和说明书标明的条件贮存和运输母婴用品,应确保产品在发货、运输并到达用户的整个物流过程中,产品质量和包装符合相关要求。
4.4商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要求:参照《唯品会开放平台保质期商品管理规则》执行。
4.5唯品会将会不定期委托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所有在唯品会开放平台销售的母婴用品进行内在质量抽查。
第五章 附则
5.1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5.2唯品会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向商家公示。
5.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则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则的,唯品会有权酌情处理。但唯品会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唯品会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唯品会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5.4此标准于2019年7月23日发布,如果有任何意见,请向guize@vipshop.com邮箱进行反馈,本规则将于2019年7月30日生效。
附录1:本规范制定参考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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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品会开放平台图书信息发布和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为了提高唯品会MP平台图书行业的总体产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商家发布和经营行为,特拟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唯品会MP平台销售图书类商品的信息发布和质量管理规范。
第三章 产品发布规范
3.1标题发布规范
商品标题:需包含“书名+其它信息”;可选择性包含“副书名、作者、丛书名、品类”。
3.1.1商品标题红线:
3.1.1.1标题中不允许含“正品”、“最**”、“第一”等夸大或误导性用词;
3.1.1.2标题中禁止出现其他商品名称或品牌名称,禁止出现与商品不符的其他商品的描述。
3.1.1.3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1.2商品副标题(核心描述)发布规范
3.1.2.1核心描述最多为150个字(不区分中英文),用于补充说明商品的特点,内容仅限于卖点、适用人群等,必须符合商品实际内容。
3.1.2.2核心描述红线:
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2图片发布规范
3.2.1主图图片必须达到5张及以上,必须为白底的商品高清实物图,不得出现图片留白、拼接、水印,不得包含促销、夸大描述等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折、满*送*等,不得出现店铺LOGO、文字和水印,并且每张图片必须大于等于1200*1200。
3.2.2首张主图必须是白底、封面全貌实物拍摄图,图片上不得出现留白、水印,套装类书籍应展示整套书籍的全貌图。首图参考如下:
单册图书首图示范 | 套装图书首图示范 |
3.3产品属性发布规范
属性栏填写的商品属性必须与实物一致,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4产品详情页面描述规范
商家在唯品会平台发布图书类商品,必须在商品详情描述页面包含以下内容:
3.4.1图书的基本信息,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书名、作者、出版价、出版社、ISBN号、开本、装帧、出版时间、印刷时间、版次、印次等。参考如下图所示:
基本信息 | |
书名: | 水浒传 |
作者: | 施耐庵 |
定价: | 13.8元 |
出版社: | 远方出版社 |
ISBN号: | 9787555501398 |
开本: | 32开 |
装帧: | 精装 |
出版时间: | 2014年8月1日 |
3.4.2内容简介,参照如下图所示:
内容简介 |
《水浒传》是我国四大名著之一。全书以宋江领导的农民起义为主要题材,艺术地再现了中国古代人民反抗压迫、英勇斗争的悲壮画卷。作品充分暴露了封建统治阶级的腐朽和残暴,揭露了当时尖锐对立的社会矛盾和“官逼民反”的残酷现实,成功地塑造了鲁智深、李逵、武松、林冲、阮小七等一批英雄人物。小说故事情节曲折,语言生动,人物性格鲜明,具有高度的艺术成就。 |
3.4.3目录,参照如下图所示:
目录 |
1.延安府避难 2.拳打镇关西 3.醉闹五台山 4.林冲蒙难 5.逼上梁山泊 6.杨志卖宝刀 …… |
3.4.4其它推荐展示内容可包含但不限于作者简介、名人或编辑推荐、精彩文摘、插图等。
第四章 产品质量规范
4.1图书标识标注规范
图书一般由封面、扉页、目录、正文、标题、页码、辅文(前言、后记、引文、注文、附录、索引、参考文献)等7部分组成。
4.1.1封面:应记载书名、卷、册、著者、版次、出版社等信息;
4.1.2封底:必须印有中国标准书号和定价、条形码;
4.1.3书脊:厚度大于或等于5mm的书脊要印载书名、出版社名。
4.2图书类商品质量要求(唯品会平台将不定期对在售图书类商品做抽检)
4.2.1应符合《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
4.2.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规定;
4.2.3符合《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5.1唯品会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5.2唯品会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向商家公示。
5.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则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则的,唯品会有权酌情处理。但唯品会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唯品会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唯品会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5.4此标准于2019年7月23日发布,如果有任何意见,请向guize@vipshop.com邮箱进行反馈,本规则将于2019年7月30日生效。
附录1:本规范制定参考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出版管理条例》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本文链接: https://rule.vip.com/mprule_themelist.php?cid=138&style=blank&aid=536
夏凉产品信息发布及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为了提高唯品会MP平台夏凉产品行业的总体产品品质,更好地规范商家发布行为,特拟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章 适用范围
1.1本规定适用于在唯品会MP平台销售夏凉产品的发布规范和质量规范。
1.2本标准适用于“蚊帐”、“凉席”类目下的所有商品。
第三章 产品发布规范
3.1标题发布规范:
——需包含“品牌+商品名称+材质”
3.1.1商品标题红线:
3.1.1.1标题中不允许含“正品”、“最**”、“第一”、“无效退款”等夸大或误导性用词;
3.1.1.2标题中禁止出现其他商品名称或品牌名称,禁止出现与商品标签或说明书内容不符的其他商品的描述。
3.1.1.3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1.2商品副标题(核心描述)发布规范
3.1.2.1核心描述最多为150个字(不区分中英文),用于补充说明商品的特点,内容仅限于卖点、适用人群等,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内容。
3.1.2.2核心描述红线:
禁止出现商家信息(如XX专卖等)、价格信息(如XX元、优惠价、秒杀价、特价等)、活动信息(如满减、折扣、红包、XX券等)、违反广告法和涉政敏感词、无关品牌名,相关词库详见文档最后附录2-4。
3.2商品图片发布规范:
——主图图片必须为实物拍摄,图片上不得出现留白、除品牌LOGO以外的任何水印,数量必须达到5张及以上,并且每张图片必须大于等于1200*1200。
——商标所有人可将其拥有的品牌LOGO放置于主图左上角,且LOGO大小固定比例以内,宽度为图片大小的十分之四以内,高度为图片大小的十分之二以内。
——主图按照以下顺序发布:
1)第一张:正面全貌图,场景化背景/白底正面全貌图;
2)第二张:正面全貌图,必须是清晰的白底图,图片上不得出现logo、文字;
3)第三张:细节图1-材质;
4)第四张:产品水洗标;
5)第五张:产品包装。
主图发布可参考以下示范:
第一张正面全貌图 | 第二张正面全貌图白底图 | 第三张细节图-材质 |
| | |
第四张图 水洗标 | 第五张 产品包装 | |
3.3产品详情页面描述要求:
商家在发布产品时,商品描述页面必须依次包含以下内容,顺序不得自行更改:
1)商品情景:产品家居场景图,不少于1张;
2)商品实拍:产品实拍实景图,不少于1张;
3)商品细节:包括商品各角度、花色、AB版面、规格,包边等细节的图片,不少于3张;
4)商品参数:主要必须包含以下8个参数:
①品牌
②商品名称
③产品规格尺寸
④产品成分和含量
⑤产品重量
⑥产品执行标准
⑦产品等级【如标注“合格品”】
⑧产品洗涤说明
5)产品包装图示:须展示产品的内包装,包装盒(袋),物流外包装。
3.4 产品宣传规范
商家发布的家纺商品需如实描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和表述的。
——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产品标识标志规范
在唯品会平售卖的夏凉类商品须有完整的规范简体中文标识标志,标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质量标准要求或符合产品执行标准(执行标准必须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各小类产品标识标注必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的内容:
FZT 62014-2015蚊帐 | FZ/T 33008-2010亚麻凉席 | FZ/T 62013-2009再生纤维素纤维凉席 | LYT1843-2009竹席 | QBT2934-2018草编制品 | GBT23172-2009藤编制品 | QBT4204-2011皮凉席 | |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 ● | ● | ● | ● | ● | ● | ● |
产品名称 | ● | ● | ● | ● | ● | ● | ● |
产品规格 | ● | ● | ● | ● | ● | ● | ● |
纤维成分及含量(材质) | ● | ● | ● | ● | ● | ● | ● |
维护方法 | ● | ● | ● | ● | ● | ● | ● |
执行的产品标准 | ● | ● | ● | ● | ● | ● | ● |
产品质量等级 | ● | ● | ● | ● | ● | ● | ● |
安全类别 | ● | ● | ● | ● | ● | ● | ● |
合格证明 | ● | ● | ● | ● | ● | ● | ● |
商标 | ● | ● | |||||
使用说明及贮藏注意事项 | ● | ● | ● | ● | ● | ● | ● |
联系方式 | ● | ||||||
生产日期 | ● | ||||||
电话 |